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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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1-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1]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宁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40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安置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十分繁重,压力大、困难多。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安置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各县及江宁区还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认识到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是必须履行的国防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市里将把退役士兵安置情况纳入全市双拥工作考核目标和评比双拥先进单位的条件,对未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取消其评比资格。
二、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继续实行按系统包干安置的办法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原则上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的1%以内掌握,对人数少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每年安排、也可以数年累计安排;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的5‰掌握,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如数接收,对分配去的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三、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实行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
各级政府要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双向选择、有偿转移安置、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用人素质的要求,逐步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实行政府指令性分配与用人单位挑选相结合的办法,用人单位可以在市安置计划内挑选人员,但原则上控制在30%左右,最多不得超过50%。
在坚持以安置退役士兵就业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但必须严格控制其数量,严格其审批程序。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接收单位,在市政府安置指标下达后的10天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安置办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申请,经市安置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市区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支付,四县及江宁区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有偿转移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支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
根据自谋职业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提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在政府指令性安置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安置办审批由公证部门公证后,按服役年限10年以下和10年(含10年)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和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个人档案转交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委托其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按自由职业者交纳社会保险费,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工商管理等优惠政策,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劳就[1999]7号、宁财社[1999]504号、宁地税发[1999]197号、宁工商[1999]16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坚持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
对立功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西藏等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特殊照顾。
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接收安置,不占当年安置指标。
需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和生活基础的或配偶户口由外地迁入本市满两年的,给予接收安置;对结婚不满两年或配偶户口由市外迁入不满两年的,原则上给予退档,如本人不要求政府安置工作可照顾给予落户,但不享受政府的任何经济补助。
五、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级民政、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接收单位及时接收、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不论何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均应从其报到的当月起计发工资,并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退役士兵自愿签订有限期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不能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开不出工资的单位,更不能分配后就下岗。退役士兵安置上岗后须给予一年以上的适应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4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对拒绝交纳罚款、拒绝支付有偿转移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按非诉行政案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政治思想教育和待分配期间的管理
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择业就业竞争能力。要向退役士兵宣传政府的安置政策和就业形势,教育他们发扬部队光荣传统,更新择业观念,讲奉献,守纪律,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退役士兵从接到报到通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仍不到单位报到的,依照规定取消其安置资格,不予重新安置,按失业人员对待。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一年七月十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