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4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快电网建设,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

根据泰州市电网建设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市要建成以南北两座500千伏变电所为主要电源点的坚强电网,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的地区电网,城乡电网供应能力显著增强。为此,“十一五”期间,全市将建设一批输变电项目,电网建设投资预计超过50亿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电网建设的规划工作,将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城市新建街区应开展相应的专项电网规划工作,预留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及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纳入政府规划的电网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电网建设收费标准

将变电站用地所需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费用标准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中的相应标准执行。电网建设单位缴纳上述费用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收取其他涉及土地管理的任何费用。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助)、开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对城市电网建设中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各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重点建设工程优惠政策收取有关费用,规费(管理费)从优,并适当减免。

为减少土地占用,输电线路走向应尽量沿河、沿路布局。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且不构成对河道堤防工程实际占用的,不再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其损坏部分由建设单位给予修复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础)不征地,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可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建设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予以拆除。

三、切实简化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电网建设工程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重点建设工程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建设条件,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加快办理电网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快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方案的审批,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输电线路工程以项目核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红线作为建设的合法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输电线路跨越河道、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需要行政审批的,原则上可采用集中打包方式进行审批。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电网建设项目是省重点建设工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电网建设协调小组,建立定期协调会制度,帮助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为电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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