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按属地征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8-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8〕1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按属地征税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目前,一些企业利用开发区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低税率及返还税收),相继到开发区注册、登记、纳税,出现了与各城区争税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各城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区级财政收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按属地征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8]4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减免税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税法权威。

二、严格执行属地征税政策。属地征税是指企业由其所在区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税。国家、省、市给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开发区内的企业,区外企业不能享受,不能将区外企业纳入开发区内缴税,使一些区外企业变相享受开发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既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也不利于各城区的税收管理,致使税源流失。

三、要严格税务登记审批办法和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17号)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属地征税管理原则,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征管范围是各自行政区划之内的纳税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征管范围是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科委共同认定的确属高新技术产业的纳税人。对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机关要严格按属地征税管理原则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各税务征收分局要严格执行属地征税的规定,并遵照以生产经营地为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对生产经营地与核算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经税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严格清理挂靠和非属地注册企业。各开发区要对本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属于本区而挂靠或注册在本区的企业一并清理出去,并交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征税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各税务征收分局要结合税务登记的年检工作对本单位的管户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对于不属于本区管辖的纳税人要立即转出。

五、加强财经政策和纪律检查。各开发区、各部门必须维护国家财经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确保其他城区及市财政收入不受侵蚀。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审计、监察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财经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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