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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治理东朝阳路区域内燃煤锅炉、茶炉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7〕1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治理东朝阳路区域内燃煤锅炉、茶炉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东朝阳路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茶炉及大灶进行限期治理。治理的区域为人民大街以西、解放大路以北、东民主大街以东、锦水路以南。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是上述区域内所有两吨以下(包括两蒸吨)的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热效率低、排放烟尘超标的两吨以上锅炉,限于1997年6月30日前全部拆除。
二、凡被禁止使用的锅炉,其供热方式可选择参加集中供热或使用燃用清洁燃料的供热设备;茶炉及烧散煤的大灶可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
三、截止1997年8月30日止,在上述区域内的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将应取缔、更换的锅炉、茶炉、大灶等全部治理完毕,并于1997年9月30前报市环境保护局验收。
四、对于届时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将按照《环境保护法》及.《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限期治理任务按期完成。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