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治理东朝阳路区域内燃煤锅炉、茶炉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7〕1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治理东朝阳路区域内燃煤锅炉、茶炉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东朝阳路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茶炉及大灶进行限期治理。治理的区域为人民大街以西、解放大路以北、东民主大街以东、锦水路以南。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是上述区域内所有两吨以下(包括两蒸吨)的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热效率低、排放烟尘超标的两吨以上锅炉,限于1997年6月30日前全部拆除。

二、凡被禁止使用的锅炉,其供热方式可选择参加集中供热或使用燃用清洁燃料的供热设备;茶炉及烧散煤的大灶可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

三、截止1997年8月30日止,在上述区域内的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将应取缔、更换的锅炉、茶炉、大灶等全部治理完毕,并于1997年9月30前报市环境保护局验收。

四、对于届时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将按照《环境保护法》及.《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限期治理任务按期完成。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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