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9〕4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建立新型国有企业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其名称为“长春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稽察特派员”,简称“稽察特派员”。
一、稽察特派员的职责
市政府稽察特派员代表市政府,参照《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维护国家和政府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督。
二、稽察特派员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企业。
(二)查阅企业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三)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
(四)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对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三、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的组成
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设立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每个办事处由稽察特派员1人,稽察特派员助理3人组成,稽察特派员任办事处主任。特派员助理一般从财政、审计、监察和金融等部门中选任。每个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般负责3至4个企业的稽察工作。办事处的数量根据市政府确定被稽察企业数量而定。
稽察特派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具有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
稽察特派员一般应从现职正副局级领导干部中选任。特派员助理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派员助理除政治思想等基本条件之外,还应具备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一)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一般每年到企业不少于两次,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一切资料。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情况,并要求被稽察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采取适当形式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加强与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向上述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对已派出稽察特派员的企业,可不再进行年度财务大检查和审计。特殊需要时,由特派员根据被稽察企业情况,建议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和检查。
(三)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重大问题,确需向市政府报告的,稽察特派员可直接向市政府做专项报告。稽察工作中,如需临时增加稽察力量,可建议市政府调度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四)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客观、真实、明确的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由特派员签署,由特派员办公室呈送市政府各主管市长,不直接向被稽察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有关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受理稽察报告,并指令有关部门对稽察特派员的报告在30日内进行审核认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稽察特派员提出询问,一般不再去企业进行复核。特殊情况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五)根据市政府稽察特派员工作专题会议对稽察结果的审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情况,依照程序对企业主要领导人进行奖惩、任免。
五、稽察特派员的管理
(一)稽察特派员经市委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任免;特派员助理由市人事局任免。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由市政府派出。
(二)稽察特派员助理表现突出的,晋升职务可不受行政级别和职数的限制。
(三)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任期3年,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四)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稽察特派员不得到原来所管辖行业内的企业进行监督,不得到直系亲属任法人代表的企业进行监督。
(五)为了便于工作,成立市政府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人事局),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办事处在稽察工作中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六)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的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由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集中管理。
(七)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组织关系由人事局机关党委集中管理,以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正常的组织生活。对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认真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八)稽察特派员办事处成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准借机游山玩水、接受吃请,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结论。
(九)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或违反稽察纪律、工作严重失职等情况的,参照《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中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十)稽察特派员工作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单列。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