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调峰电力认购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调峰电力认购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

《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实施以来,有效地缓解了我市用电紧张的局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预计2007年我市供电紧张状况仍将持续,需要继续调动地方燃机顶峰发电,以补充省网供电之不足,减少我市工商电力用户错峰时间,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市决定2007年继续实施调峰电力认购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2007年调峰电力认购的对象为全市工商业专用变用户,其他工商业用户不参与。由东莞市电化实业集团公司与全市各工商业专用变用户重新签订《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协议》,有效期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二、调峰电力成本补差标准从4.5分/千瓦时,降为4分/千瓦时。

三、请市物价局、市经贸局、东莞供电局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经贸办会同当地供电公司组织本镇(街)工商业专用变用户认购,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得到全市工商业专用变用户对继续实施调峰电力认购办法的理解和支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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