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文号:
颁布日期:2005-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娄底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因工因病伤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有关待遇,顺利推进改革改制,现就市属国企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为了便于改革改制企业操作,尽力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能力,视企业不同实际情况分别对待:一是对企业改革改制成本不足以支付,需要政府财政现金补贴和养老保险费挂帐的企业,仍按《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实施细则〉等6个文件的通知》(娄办[2004]57号)执行,即:企业按每人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将800元大病医疗互助费一次性缴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生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二是对企业改革改制成本足以支付,不需要政府财政现金补贴和养老保险费挂帐的企业,可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娄底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补充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娄政办发[2002]68号)执行,即企业按950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缴纳800元大病医疗互助费,一次性缴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逐年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以上所需资金从企业改革成本中列支。

二、改革改制企业的提前退休人员(指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问题。仍按娄政办发[2002]68号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17号)执行。一是将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即企业按8%(缴费基数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下同),个人每年80元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缴纳,并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改革成本不足以支付的单位按娄办[2004]57号预留,企业改革成本足以支付的单位按娄政办发[2002]68号预留,个人按800元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一次性缴足到医疗经办机构,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娄办[2004]57号预留的,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二是将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即企业按20%缴纳,并预留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一次性缴足到企业社保经办机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企业改革改制的内部退养人员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仍按娄政办发[2002]68号和湘劳社发[2001]17号执行。一是将内部退养人员(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5年以内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企业按6%和个人按2%及个人每年80元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缴纳,并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娄办[2004]57号预留的,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和大病互助待遇;二是将内部退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到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按20%、个人按8%的比例),一次性缴足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费由企业改革改制时,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足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处按月发放300元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今后按国家政策调整生活费时出现的资金缺口,由统筹区政府财政解决。

四、在《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国有工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娄发[2004]5号)下发以前已完成了改革改制的企业,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求解决参保的问题。根据娄办[2004]57号规定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主要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自行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后,报市企改办审核、市政府批准在市政府的企业改革经费中补助解决),一次性拨付给医保经办机构,本人一次性缴纳800元大病医疗互助费,终生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和大病互助待遇。由统筹区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资金如有缺口由统筹区政府财政解决。

五、给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工残人员预留旧伤复发治疗等费用的问题。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规定执行。即企业改革改制时应预留工伤复发治疗费(含假肢更换费),标准为:1级至4级8万元(含娄办[2004]57号规定预留的6万元)、5级至6级4万元,7级至10级2万元。工残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由企业一次性缴足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后,工残职工享受旧伤复发治疗待遇(含假肢更换);1级至4级工残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和抚恤待遇。由统筹区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今后按国家政策调整待遇出现的资金缺口,由统筹区政府财政解决。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级至10级的伤残人员的伤残待遇,按有关规定计提,一次性发放给伤残职工本人。

六、1996年9月底以前,因工负伤(含办理退休手续的负伤人员)人员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执行,对1996年9月底以前因工负伤人员没有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标准,已经退休的按本人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退休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由企业列入改革成本,预留支付给本人。

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预留医疗补助费的问题。企业改革改制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册职工,除按照娄政办发[2002]68号执行,即由企业按6%、个人2%和个人每年80元大病医疗互助费缴纳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并预留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同时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规定精神,由企业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4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2万元的标准预留医疗补助费,一次性缴足到医保经办机构,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八、失业保险问题。我市娄发[2004]5号、娄办[2004]57号两个文件中关于“凡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关于一次性安置职工重新就业后又被自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湘劳社函[2004]239号)等文件精神,198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一次性安置补偿费低于198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基础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按规定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之和),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企业原已参加了失业保险、因企业原因中途停保和企业应参保而没有参保的企业,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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