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鄂政办发〔2008〕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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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8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二、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已经批准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的市县,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拟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上会、不讨论。
五、尚未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的市县,市县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
六、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
七、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标题和内容中载明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且内容应当符合具体实施的主题。
八、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九、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各市、州、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如“XX市人民政府令第X号”或“XX政规〔2009〕X号”;各级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如“鄂XX规〔2009〕X号”。
十、非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形式发布,但其内容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
十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十二、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纠必正”的要求,市县政府发布的“政府令”序列或“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省政府部门、市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字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十三、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形式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仍按“鄂府法办〔2007〕27号”文件要求进行报备),两者不可或缺。
十四、备案机关自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60日内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自通知之日起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尚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五、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被动清理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为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
十七、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利益保护、部门利益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
十八、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九、各地各部门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列出本地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及备案审查、清理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