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汴政办〔2003〕88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5号)的精神和市委八届三次会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开封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现就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和开封市人民政府令《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对本单位已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次清理、取消。

二、按照上级精神,从有利于发展经济、提高办事效率的角度,对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不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参照外地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进一步取消的意见。原则上要求具有保留审批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再取消现有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50%,使我市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在350项左右。

三、各部门和单位申报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市审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布。保留的事项全部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其他事项取消后,各部门和单位不再行使审批职能。对于取消事项继续审批,保留事项厅外审批的单位主管和审批责任人,将依据《中共开封市纪委关于印发〈中共开封市纪委开封市监察局关于妨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汴纪发〔2003〕3号),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要求上报取消的有关事项,务于2003年8月20日以前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科(上报意见表及电子软盘备份)。

联系电话:3859638

联系人:李煜

附件:1.拟保留行政审批事项意见表

2.拟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意见表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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