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漯政〔2003〕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除乡镇企业、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外),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对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手续,城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范围。凡超出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划拨用地目录》划拨用地范围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政府首先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出让,竞得者得到土地使用证后,计划、城建、房管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单位职工住宅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解决职工住房要严格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漯政〔2003〕33号)的规定执行。

四、用地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划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手续,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然后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依法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规定核算缴纳土地出让金。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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