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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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郑政〔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对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作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消防工作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半年督办1次,年终组织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1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火灾形势。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推行标识化管理,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积极推动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推广使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电子巡检系统等高科技消防产品,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结合。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安全防范措施。对石油化工、易燃易爆、人员密集以及“三合一”、“二合一”等火灾多发的高危单位、场所,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全面得到落实。石油化工、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得设置铁栅栏,不得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营业期间严禁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限期整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要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把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因渎职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者因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导致火灾危害严重扩大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季节性特点,加强对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组织公安、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突出火灾隐患。
(七)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立案后,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将其纳入督办事项,通报政府有关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挂牌督办并消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一旦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八)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按照《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的要求,对下列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养老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强制召回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使用的装修材料实行严格检测措施。
(九)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辖区住宅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授权管理的单位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积极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十)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2006年,荥阳市、中牟县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的镇全部把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严禁占用预留消防用地。各乡镇要切实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之中,与村镇饮水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信息化等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十一)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发改委、财政部门应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加大消防投入。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市内五区的消防站建设任务,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分级投资,市政府负责营房及装备建设资金,区政府负责提供消防建设用地,每年每个区负责出资征收一块消防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负责按规划预留控制消防用地,发改委负责投资立项。要按照消防规划要求,按期完成消防队站建站任务,其中2008年前郑州市城区至少新建3个消防站,并对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消防站逐步扩建或改建。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拿出专项资金,加强本区域内的消防站建设步伐。各地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取水设施。建设、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完好。
四、立足我市实际,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十二)大力发展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91号),到2008年,全市招收335名合同制消防员,合同制队员的工资、保险、生活费等全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合同制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基本设施均按照现役消防队的建设标准配置。
(十三)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由建队单位报请公安消防部门确定。鼓励社会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现有的专职队进行整合,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参与社会灭火救援。各级政府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和专职队参加灭火抢险救援的实际,定期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积极拓展保安、巡防队伍的消防职能。明确保安队伍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加强保安员和巡防员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逐步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规范服务方式、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全市各保安公司要提供消防保安服务,各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
(十五)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建立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开展以消防宣传、法治推动、抢险救灾为主要内容、范围辐射各乡镇、县(市)区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十六)积极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要利用消防站布点合理、出动迅速、具有一定装备基础的优势,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七)要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建设。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消防队站担负社会抢险救援任务的需要,逐年落实专项资金,逐步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所需的特种装备器材,解决本级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的设施建设经费。各县(市)应设特勤消防站,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设特勤班,车辆和器材装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配备。
(十八)充分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工作。根据豫政〔2006〕52号意见要求和城市灾害特点,2008前,要建立市级重特大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库。交通工具要按一次性运输不低于100人储备;干粉、泡沫灭火药剂要按一次性扑灭辖区两起石油化工火灾所需最大量储备;破拆、堵漏、侦检、洗消、救生、防护等抢险救援装备,依据国家配备标准,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储备。
(十九)加强和改进执勤训练工作。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勤务实战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灭火救援勤务改革,加强执勤备战,提高快速反应和实战能力。要深化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改革,建立全勤灭火救援指挥部和以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的数字化指挥平台,强化各级指挥员技战术培训和指挥能力培养,提高灭火救援指挥水平。要从实战出发,改革创新训练工作,深入开展执勤岗位练兵活动,强化体能、心理、技术、战术、合成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部队在各种复杂危险情况下的灭火救援能力。
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二十)切实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87号)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十一)积极推进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豫防安〔2005〕15号),年内,全市处于城市消防队(站)保护范围以外的重点镇和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要依托治安巡防、保安、民兵等组织建成有固定队址、有队员、有车辆装备、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的乡(镇)办专(兼)职消防队(站);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农村,要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以适应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鼓励乡镇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承担本乡镇火灾扑救任务。
七、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二)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消防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等期间有义务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设置消防栏目,宣传消防法规、常识。公安消防部门要组建固定的宣传队伍,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公众聚集场所要利用消防标识、视频、宣传栏等设施和手段,经常向公众宣传防火常识和火灾逃生救援技能。农村要采取各种措施,普及和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二十三)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
八、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全面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四)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努力增加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上级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将各级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项目支出经费按照不低于城市维护费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基本支出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及省政府的要求,由财政部门、消防机构制定具体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建设经费纳入保障体系,不断加大消防装备和队站建设投入。超期服役的消防车2006年要全部调整更新。2008年以前,所有消防装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所需资金由政府专项解决。新建队站车辆装备购置所需资金由消防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解决,确保按国家标准要求同步到位。按照省政府意见要求,2010年以前,和省消防总队合建一个消防综合训练基地。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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