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府办〔2005〕14号

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

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目前全市有各类精神病患者约3.37万人,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不仅有利于减轻患者家庭负担,减少患者对社会的危害,而且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目标

至2004年底,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为35%,精神病发病率1.35%,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约25%,精神分裂症治疗率约43%。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我市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晓率2005年要达到40%,2010年要达到55%;儿童和青少年的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要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要达到55%,2010年要达到65%;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85万人,2010年达到170万人。

三、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财政、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按各自职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精神卫生工作实施全行业管理,市红山医院和各级慢性病防治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服务方向和工作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要及时帮助当地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病患者到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给予协助。公安机关要掌握本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财政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

四、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要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依托,逐步形成结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目前,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作为全市精神病防治专业机构的红山医院,技术力量不足,设备落后陈旧;市、县二级的综合医院的精神科很不健全;基层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精神卫生服务工作尚未起步。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的建设。要加大对市红山医院的扶持力度,增加投入,更新医疗设备,改善就医环境;要有计划地充实、培训专业人才,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医生、护士合理解决其职称评定和报酬等实际问题,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市、县二级的综合医院都要设立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健康咨询门诊;要将精神康复、精神健康教育、心理健康咨询等内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内容进行验收和考核;各级慢性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技术指导与培训干预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要加大行为干预力度,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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