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的决议(1982年5月)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82-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的决议(1982年5月)

(1982年5月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委员会的报告,同意曾汉周、王怀安、王战平继续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士英、江文继续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并通过任免事项如下:

任命事项

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顾问、庭长、副庭长

副院长林准

顾问何兰阶宋光

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祝铭山

民事审判庭庭长孙琬钟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吴春瑞马原(女)

经济审判庭庭长王奇

经济审判庭副庭长王连义

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宋雅亭丁汾(女)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问

副检察长冯锦汶

顾问王甫郗占元关山复

免职事项

免去何兰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宋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王维纲、郑绍文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孙冠辛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杨化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王奇、何惊心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韩明曾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喻屏、张苏、王甫、陈养山、郗占元、关山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免去刘复之、邹瑜的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朱剑明的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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