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2年版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总署公告〔2011〕83号
颁布日期:2011-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公布2012年版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总署公告〔2011〕83号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现将按照双方2012年税则调整的《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该《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9年版《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6号)同时停止执行。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按照2011年税则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大陆出口企业可依法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应依据本公告附件签发出口至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012年版)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012年版).xls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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