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3年第一批)的公告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3年第一批)的公告

公告2013年第11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3年第一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等36家机构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1)。

二、批准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18家机构资质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2)。

三、批准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13家机构资质延续(机构名单及评价范围详见附件3)。

四、批准大连理工大学等2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机构名单及变更情况详见附件4)。

请上述机构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变更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路28号迪蒙综合楼5层506室)

联系人:孙淑兰闫如松赵瑞霞

联系电话:(010)52931001,52931012

附件:1.批准调整的评价范围情况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2/W020130218545877211355.pdf

2.批准变更后的机构名称情况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2/W020130218545877224117.pdf

3.批准资质延续的机构情况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2/W020130218545877230509.pdf

4.资质证书中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情况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2/W020130218545877246881.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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