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文号:环发[2010]117号
颁布日期:2010-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0]117号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江苏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江苏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江苏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你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各个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三、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通知

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上海市外资委、上海市经委、江苏省外经贸厅、安徽省外经贸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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