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文号:公告2009年第120号
颁布日期:2009-12-31失效日期:2011-01-01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公告2009年第120号

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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