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安徽省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0〕2333号
颁布日期:2010-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安徽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333号

安徽省文化厅:

你厅皖文秘[2010]12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伊津贝演出展览有限责任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蔡健雅,于2010年11月6日到安徽省合肥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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