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文号:皖价综〔2012〕90号
颁布日期:2012-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价综〔2012〕90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现就充分运用价格政策,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实体经济增长

1.全面落实国家免征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明令取消或免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其转性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继续收取。

2.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免收注册登记费。2012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和铁路护路联防费。

3.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核定施工图纸审查、地震安全评价、涉税鉴证等收费标准。

4.加强商业银行收费监管。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咨询顾问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取保证金。各商业银行网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

5.加强供电、供水等行业工程安装维修价格监管,2012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出台供电、供水等工程安装维修价格管理的具体办法。

6.积极鼓励再生水使用。合理制定再生水价格,对直接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

7.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和推广,研究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鼓励各地对电动汽车在市区公共停车位试行优惠停车政策。

8.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活动。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力度,逐步推行设区市之间交叉年审制度。按照“从严、从紧、从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限制进入的中介服务以及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2012年6月底前,将清理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予以公示。

二、支持皖北地区经济发展

9.《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由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其具体执行价格尚未明确的,皖北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临时价格。

10.对进入省级开发区的企业,皖北各地可以减免或下调省定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费、地震安全评价收费、防雷技术服务费等收费标准。

11.对由政府制定价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验资审计、公证等中介服务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园区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打包结算、招标等方式降低收费标准。

12.积极扶持医药产业发展。对受保护的中成药、处方保密药等,在制定价格时适当放宽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控制标准。对符合医疗服务项目要求的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优先纳入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合理核定价格,鼓励进入临床。

13.对皖北地区符合国家电力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或开发园区,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优先安排直接进行购售电交易。

14.改善皖北地区气源供应条件,改进价格管理模式,逐步解决皖北地区用气价格矛盾。

三、推进价格公共服务

15.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扩大内需、减负增收等,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价格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价格服务网络,改进服务方式,构建价格公共服务的长效机制。

16.大力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制度,不断提高明码实价率。2012年各市、县至少建立1个以上明码实价示范店(街);继续开展争创“价格诚信单位”等活动,引导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

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7.建立稳价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健全稳价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稳定价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各项稳价政策措施的落实。

18.加大对涉及农副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水、电、气等价格扶持力度。完善粮油、生猪、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政策,针对市场价格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收储和投放措施,调节生产和市场供应,稳定农副产品市场价格。

19.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具有当地市场主导地位、具有明显公益性质、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的、政府参股建设或经营的农产品市场、大型超市的进场费、摊位费,各地可以先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对未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研究建立收费登记备案和动态监管机制。

20.积极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2012年,设区市城区当年新开设的平价商店不少于5家。

21.加快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建设,2012年建成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强化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建立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

22.继续抓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落实。对各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系统上下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不断完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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