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政办秘〔2016〕4号
颁布日期:2016-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政办秘〔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4日

安庆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地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68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5〕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2月初,对各县(市)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9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安庆市粮食安全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市联席会议依据《安庆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对各县(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每年1月,各县(市)政府对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将各地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分发至各考核部门。

第九条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部门依据各地自查报告、佐证材料和各部门平常掌握的情况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审查。

同一项考核指标由两个以上部门考核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条市联席会议根据考核部门初审意见,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对各县(市)综合评定意见,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对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得分排序后三名的县(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市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市联席会议根据年度粮食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安庆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庆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

http://aqxxgk.anqing.gov.cn/show.php?id=407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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