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商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商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商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4〕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工商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3日
亳州市工商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提高工商登记效能,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亳〔2014〕1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着力完善工商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为建设活力亳州、美丽亳州、幸福亳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坚持改革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商登记职能改革的基本精神,集中对法律、法规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合理创新,减少改革风险。
(二)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不断优化服务,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三)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设计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登记效率。
(四)宽进严管。降低登记门槛,优化审批程序,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厘清部门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创业活力,实现工商登记与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三、改革内容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注册资本数额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3.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提交验资报告的除外)。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减少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对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设立的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逐步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1.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在章程、协议或申请表中记载,并向工商部门申报登记。除法律法规有禁止、限制性规定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外,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依其申报内容登记,不受注册资本数额、营业场所面积等限制。
2.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属于工商登记前置的,但不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商部门可以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后加注"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防、环境污染、危险品、食品安全等)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工商部门方可核发营业执照。
3.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办理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1.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可以将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除外)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申请人对提交的场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要求。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接到居民投诉反映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相关部门实地验证后,依法予以纠正。
(四)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年度报告的信息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等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个体工商户只需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积极稳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建立健全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平台基础上,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和年度报告,以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为基础,积极稳步推进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工商部门依申请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六)精简工商登记前置行政审批项目。
最大限度地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降低准入条件,建立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相适应的新型企业登记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行业监管。
1.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与审批有关的公共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设立依据或不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律取消;对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一律暂停行使。
2.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在每个审批环节和流程中明确办理的时间节点,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关联许可项目,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3.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
(七)积极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充分运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公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向社会提供综合查询服务。
四、监管措施
强化市场主体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一)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协同机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实行抽查制度,强化重点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措施,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许可事项以及年度报告情况实行抽查制度。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报告,加强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抽查监管重点是对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登记住所的实际用途、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强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三)建立异常名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工商部门要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存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等情形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或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连带责任监管,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视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受资金补助以及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等进行限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进社会自律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指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约机制,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方力量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抓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有关人、财、物的配置保障。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工商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及时传递登记、许可等信息,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促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配套措施,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绩效的督查,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许可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延伸阅读
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还贷工作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