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矿规费统一征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池政办〔2009〕7号
颁布日期:2009-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矿规费统一征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矿规费统一征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矿规费统一征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池州市矿产资源涉矿规费统一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涉矿规费统一征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推进我市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涉矿规费统一征管是推进矿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引导大项目建设、实现矿产品产业链梯度增值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市政府“矿业换产业,项目配资源”的总体要求,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切实做好涉矿规费统一征管工作。

二、加强监管,规范征收

(一)加强源头监管。矿产品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检查《池州市矿产品调运计量单》(以下简称《计量单》)使用情况,确保企业调运矿产品做到“一车一单”。对不服从管理的企业,市矿产品管理处可安排专人到矿山企业驻点监督,也可根据需要,逐步在矿山出口处设置“矿产品源头产量视频监控系统”,用于矿山企业源头产量监控。架设视频监控系统的矿山企业必须提供独立供电源,并安排专人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有效使用。

(二)规范过磅计量。运输矿产品的车辆,按照就近的原则,在指定计量点凭发货企业《计量单》过磅计量,无《计量单》不得外运。零星分散、不能指定计量或实施“矿产品源头产量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的矿山企业,矿产品管理部门可根据矿山企业生产规模、火工品使用量、剧毒化学药品使用量、用电量等,结合税务稽查等情况,核定征收其涉矿规费。

(三)加强验单检查。有关运输企业在发运矿产品时须向承运车辆做好宣传工作,要求其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指定的验单点和流动验单点的检查。无单或不接受检查冲逃的,一经发现,从重处罚违规车辆和配货企业。

(四)严格规费征收。市矿产品管理部门要按照收费标准及时征缴规费,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并将规费征收情况定期公布。

三、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涉矿规费统一征管工作要在市矿业资源管理和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有效工作机制。

(一)矿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各计量点、验单点开展计量、验单、规费征收等工作;向县区政府、市公安、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通报矿山企业实际生产运行状况;及时向市、县区治超部门提供超载超限车辆或向超载超限车辆供货企业的处罚证据。

(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规范运输矿产品车辆管理,依法处理无牌、无证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运输车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依规停止供应和封存严重违反《暂行规定》的企业的火工品;依法、依规处理强行冲逃或聚众滋事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及时处置计量、验单和征费过程中发生的抗法事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及时向矿产品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矿业权登记、变更、注销、整合等基本信息;要求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延续、变更等手续时提供由矿产品管理部门出具的涉矿规费征缴情况证明后,依法办理;及时查处无证非法采矿企业和业主。

(四)治超部门。依法处理超载超限和运矿沿途泼洒、逃避治超管理、不过磅计量检测的车辆和为车辆供货的企业。

(五)电力部门。负责对责令停产、停产整顿或依法吊销证照的企业停止供电;及时准确提供矿山和矿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用电量数据。

(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或为超载车辆提供货源造成安全隐患的矿山书面责令停产整顿,并积极配合涉矿规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

(七)税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配合矿产品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矿产品计量资源共享机制,将税务监管与规范计量有机结合,把矿产品外运数量作为企业纳税的直接依据,有效防止企业偷逃税费;督促、检查矿产品外运企业使用《计量单》情况;检查矿产品外运企业执行规范计量规定情况。

(八)工商部门。负责矿山和矿产品深加工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变更、注销及相关手续时,由矿产品管理部门出具涉矿规费征缴情况证明后,依法办理。

(九)监察部门。负责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具体落实情况的全程监督,要在每季度开展专项督察,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并将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全年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指标。

四、强化执法,严格处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运矿车辆的查处力度,确保涉矿规费统一征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一)外运矿产品企业拒领或不使用《计量单》或不接受源头监管和视频监控系统计量管理的,由矿产品管理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矿产品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直接查封其火工品。

(二)涉矿企业虚填、伪造、转借《计量单》逃避涉矿规费或逾期不缴纳规费的,矿产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并通知税务、国土资源、工商、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给予处罚、不予办理相关证照或查封火工品;欠费企业属深加工企业的,通知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三)发现非法、无证开采运输矿产品的,由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同一企业外运矿产品多次冲逃、不过磅计量、验单的,公安、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从重处罚。矿产品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每月进行一次稽查。

(五)无证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运矿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六)运矿车辆无《计量单》冲逃不计量的,一经发现,由市矿产品管理治安大队按无证开采行为依法给予没收矿产品的处罚。有《计量单》冲逃的,由矿产品管理部门和市矿产品管理治安大队责令其到指定地点计量,依法给予处罚。

(七)运矿车辆超载超限运输,逃避计量的,由市运管、治超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八)运矿企业和车辆的有关人员聚众滋事、阻挠计量和执法的,公安部门按照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涉矿规费统一征管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广泛深入宣传,统一部署协调,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统一征管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搞好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市矿业资源管理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地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全力配合、企业全面支持、社会监督参与”的工作格局,推进我市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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