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秘〔20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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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1〕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46号)精神,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状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反映一个地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地区生产总值(GDP)的重要基础数据,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较快增长。
二、认真执行商贸流通业统计制度,做到应统尽统。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限上、限下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工作。对各地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尤其是大型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要于每年6月或12月底前纳入当年统计范围,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三、加强商务系统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支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运行情况监测,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及时、准确地上报商务系统城乡市场信息监测统计数据和信息,为市场运行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协调议事制度,统筹商务、统计、工商、税务、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资源,凝聚统计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市、县(区)两级商务局、统计局牵头组织,每年两次(5月、11月)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会议,通报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情况,研究相关统计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商贸流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商贸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要结合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每年3月份组织商贸流通业基本情况调查,调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商务、统计部门具体实施,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单等有关统计数据;国税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上交税收及上报销售额等相关统计数据和规模较大个体税收情况;地税部门提供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上交税收及上报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统计数据,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提供已获许可的相关企业名单等相关统计数据。
五、强化统计执法监督,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统计法》,督促商贸流通企业严格按照《统计法》要求,建立健全商贸统计工作制度,建立统计台帐,及时、完整、真实、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并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严肃查处瞒报、漏报、拒报、迟报行为,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商务、统计部门每年在适当时候要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商贸流通业的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意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工作,认真督促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资料严格保密,严禁将企业资料信息用于除内部分析和政府决策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六、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建立专业统计队伍。各级统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相关单位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统计人员熟悉商贸流通业统计要求,掌握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七、建立工作考核机制,不断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从2011年起,全市建立商贸流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情况、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数量、当年新增5000平方米以上商业网点、大企业培育及其直营连锁网点发展情况等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商贸流通业的考核指标。以评促建,不断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奖励办法由市统计、商务部门会商市人社局、目标办等统筹考虑。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煤电化冶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军民结合化工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