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全面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

淮府办秘〔2012〕9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1号)的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1-2015年)》,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通过开展省、市、县、乡(镇)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四级联创”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为建设和谐淮南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创建对象

市、各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各垂直管理部门。

三、示范单位基础条件

(一)组织领导得力。单位主要领导对依法行政认识到位,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比较完善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强法制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法制机构的规格、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较强。有效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计划。

(二)决策机制健全。内部决策权限划分明确,工作规则和决策规则比较完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界定明确,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及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实施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三)政务公开全面。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具体。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凡是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除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外,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四)行政行为规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执法人员素质较高,建立较为完善的执法人员教育和管理制度。

(五)监督机制完善。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社会监督作用有效发挥,行政问责制度执行有效,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创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复议决定以及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的决定等监督意见的;

(五)其他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示范单位评定程序

(一)创建。创建单位应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开展创建活动,每年向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过调研、检查、总结交流等方式,对创建单位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二)申报。创建单位对照本意见确定的示范单位条件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标准的,于2012年下半年报送申请和自评报告,向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申请推荐。市政府部门、机构和垂直管理部门直接向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申报。申报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经市县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逐级审核后,由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向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申报。

(三)考核。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根据示范单位评定条件,组织对候选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的方法及评分标准按照淮依法〔2012〕3号文件),提出拟认定的示范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授牌。“淮南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拟认定单位名单经公示后,由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政府确认、授牌。

五、创建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创建活动作出全面部署。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探索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职责。创建活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市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地区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三)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创建单位要结合自身的职能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做到工作有方案、有标准、有检查、有落实。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创建工作经验,总结、交流、推广示范单位的典型做法,发挥示范单位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示范引领效应。

(四)严格管理。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示范单位命名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或者有示范单位基础条件所列禁止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取消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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