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文号:厦海渔[2009]250号
颁布日期:2009-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海渔[2009]250号

各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厦门中华白海豚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局组织制定了《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市财政局和市法制局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珍稀、濒危的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加强中华白海豚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管理的,专门用于中华白海豚资源的保护和厦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推动中华白海豚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本着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国内外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资金实现的利息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厦门中华白海豚种群资源、生存环境、群体结构等的调查和研究;

(二)中华白海豚数量、分布和季节变化等数据库和资源档案的建立;

(三)人工放流,增殖水产资源,丰富中华白海豚的饵料;

(四)中华白海豚的救助、治疗及驯养繁殖;

(五)有关保护中华白海豚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六)有关保护中华白海豚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厦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单位对收到的各类捐赠资金要逐一登记,并对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人,并独立核算,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核算,按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要实行计划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有合法凭证。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用于保护中华白海豚等设施、设备建设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经过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通过后,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拨付款项;

(三)拨付款项后,使用单位要及时取得有关项目投资证明和验收证明。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属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应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并按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属商品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单位的专项资金取得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专项资金建设、购置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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