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漳政综〔2011〕168号
颁布日期:2011-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漳政综〔2011〕168号

为维护漳州市区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避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扩大中心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有权公安机关批准,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芗城区东起九龙大道、西至北环城路上坂路口、南起九龙江西溪南岸、北至北环城路,扩大金峰经济开发区北斗工业园(东起北斗工业园仙景路、西至九龙江西溪南岸、南起北环城路、北至北斗工业园金星路);

(二)龙文区东起龙江路、西至九龙大道、南起水仙大街、北至迎宾路,扩大华东工业品批发市场、尚东琴畔、龙文花园、香榭花都四个小区。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由芗城、龙文区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九、本通告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漳政综〔2007〕182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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