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州政发〔2015〕104号
颁布日期:2015-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政发〔2015〕10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州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的有力措施,进一步缓解就业压力,现结合甘南州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渠道扩大就业

(一)将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就业是民生之本,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事关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督促检查制度,突出重点,精准发力。以实施“就业创业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为契机,聚焦就业创业工作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认真摸清底数,制定、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创业制度和措施。

(二)实施和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各县市要将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产业结构,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把对就业和增收的拉动作用、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的的项目优先安排,将吸纳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优先列入规划。

(三)积极拓宽就业主渠道。鼓励发展各类服务业吸纳就业,通过市场推介、职业培训等方式,引导各类劳动力到餐饮、住宿、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业就业;通过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各类劳动力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技术等新兴服务业创业就业;尤其是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事业单位招聘、跨地区就业等方式吸纳到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要抢抓天津对口援建的有利机遇,在就业、再就业和劳务输转方面加大联系协调力度,千方百计多渠道扩大就业。

(四)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4〕111号)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县就业发展规划。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五)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加强扶持引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加快推进“一照一码”改革,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使住所资源利用最大化。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统一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规范审批行为,缩短办理流程,推行即时办结、一个窗口办理、快速通道办理、网上并联办理等服务方式。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深入实施全面创业行动,进一步落实完善政府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发挥创业引领作用,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和资金支持力度,争取5年内建立1个州级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和2个县级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大力宣传创业创新精神,培育创新文化,开拓创业带动就业新局面。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发挥高校毕业生创业主力军作用,通过加大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服务,培养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自主创业。

(三)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贷款,将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并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群体、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科技型和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个体创业者的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2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四)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五)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具备条件的高校中小科技成果项目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六)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对进入城镇创业和返乡创业、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和兴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农家乐、藏家乐等农牧村旅游服务产业项目,引导农牧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企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培训和扶持一批劳务经济带头人,鼓励农牧民、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与创业农牧民结对帮扶制度,扶持农牧民网上创业,发展农牧村电子商务,鼓励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扩大农牧村特色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农牧民网上卖家,积极组织农牧民与企业、市场对接,推进农牧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七)打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观念,营造“鼓励创新、扶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及相关部门、院校、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开展和参与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支持举办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创新大赛、创业典型宣讲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并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三、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政府民生实事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健全服务保障机制,自2016年起,省上每年引导1万名贫困家庭、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生活补助;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当地企业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服务期满后,鼓励用人企业积极吸纳留用。接受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进村(社区)”、“特岗教师”、“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着力提高基层服务项目实施的科学合理性,努力做到人岗相适。完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后续管理机制,提高从基层就业服务项目人员中定向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岗位人员的比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员以外,用于招聘服务期满的基层事业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处的岗位,除预留20%—30%外,其余全部用于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招录的高校毕业生。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各县市政府要安排专门财力,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岗位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落实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州内普通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完善实名信息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每年扶持1000名高校毕业生创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二)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连续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失业半年以上。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做好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援助工作,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个劳动能力的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把就业政策、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延伸到村,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畅通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渠道,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稳定输转规模,提高输转质量,拓展州外劳务输转基地,加强农牧民工输入地对接,提高转移就业的稳定性。扶持壮大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和劳务带头人队伍,劳务输出大县要加快成立劳务输转行业协会,提高输转的组织化程度。2016年底前,每县市至少要培育1家每年输转2000人的劳务输转中介机构和5名劳务经纪人。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完善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提供相关政策扶持,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认真落实《甘肃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0号),统筹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

(五)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示制度,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创业残疾人给予创业扶持。对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更加优惠的创业帮扶政策,帮助更多残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一)加快建立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体系。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52号)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各类劳动者需求和市场需要,以实用性、实效性和实践性为目标,以贫困乡村为重点区域,以“两后生”和青壮年农牧民工为重点群体,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实现贫困乡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全覆盖,使每个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有一名技能劳动者,推进精准脱贫。积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多形式培训。

(二)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各县市政府要加大培训资源资金整合力度,对本县市各类培训资源或按照机构进行实体化整合,或按照培训项目、内容进行功能性整合,建立综合性培训平台,集中优势资源,形成培训合力。建立专兼职、高水平的就业创业培训队伍,突出职业培训的技能性和操作性。坚持把劳动者意愿和市场主体需求有机结合,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培训机构,变“政府端菜”为“群众点菜”。各县市财政要安排和加大投入就业专项资金,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将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范围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村转移劳动力、应届高校毕业生、“两后生”扩大到所有有意愿的劳动者,按照技术等级和培训内容实时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三)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推动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院校职业资格认证,推行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各县市政府都要成立专门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力量,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至少配备2名以上就业创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服务任务重、辖区人口多的可适当增加。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委托就业失业登记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快推进和实施各县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力争2016年年底前达到省上要求的实现县级就业服务中心全覆盖,2020年乡镇级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六)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原则,依托金保工程的基础信息资源库,全面启动“大就业”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工作,将“大就业”系统就业子系统延伸到街道和社区,采取自下而上的统计办法,准确掌握当地劳动力需求、就业岗位空间、新增就业人员情况、失业人员情况、劳动力去向、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情况和转移就业情况;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监测和就业形势分析预测等基础工作。

(七)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建立全州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以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为规范要求,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为由不予受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普惠性就业政策,为各类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城镇常住人口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以此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依据。

五、深入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以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完成省政府和州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尽职履责,密切配合,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就业创业工作新机制。

(二)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定期考评,培养树立城乡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工作积极、效果显著的县市、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被动、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确保工作开展和政策落实。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加强就业、失业常规统计和调查,建立调查失业率数据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创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就业统计能力和水平。加强就业失业状况动态监测。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对在建重大项目、重点行业(产业)、电子商务、服务业等带动就业情况,行业部门要定期向就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扩大就业创业宣传。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营造公平公正、宽松和谐的创业就业环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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