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5〕323号
颁布日期:2015-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从交通角度评判项目方案的合理性,规范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城市四区以及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除榆中园区、榆中和平园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兰州新区园区、皋兰园区、红古园区)的建设项目。其他区域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交通影响评价分为选址和报建两个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或报建阶段进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选址和报建阶段依法需做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意见函。项目建设规划在向社会公示时,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章节和专项报告的摘要一并公示。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公安交警、建设、城管等部门及专家进行联合审查。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报告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深化、完善,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核准通过的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意见函,否则应重新修正、完善。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核查建设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根据建设程度及道路承载力水平,将本办法适用范围划分为交通影响评价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范围包括:城关区雷坛河以东、T608#-T674#路以西、南滨河路以南、南山路以北区域以及七里河区石炭子沟以西、S136#以西、南滨河路以南、T248#路以北区域。本办法适用范围其他地区为一般区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不同项目的启动阈值标准(详见表1)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及核准工作。其中,单独报建的学校类、交通类、混合类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不设启动阈值,均需按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两区相关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评价。

表1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启动阈值

建设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重点区域

一般区域

住宅类

≥5

≥8

商业类、服务类、办公类

≥2

≥4

场馆与园林类、医疗类

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

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200个

学校类

单独报建

交通类

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客货运站场、公共交通枢纽、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100个泊位以上的社会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改建其他项目;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桥梁

混合类

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工业类、其他类

≥10

第三章从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采用“编制单位+审查单位”工作模式:编制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审查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工作。同一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查单位不能相同。

第十一条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规划建设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保证评价报告数据及方法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改善措施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单位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分析,提供客观、详实的审查报告;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修编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审查单位的评价报告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受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含修编)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或审查的单位必须具备专业的交通咨询资质,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交通影响评价从业单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通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资格认定单位。

第十五条区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编制、审查单位进行处罚的,应将处罚情况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

附件: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第一条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降低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同阶段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定义如下:

(一)选址阶段:是从土地利用、交通影响角度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确定建设项目用地类型、用地范围、出入口数量、位置等技术指标,并提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停车配建标准及出入口位置等建议。

(二)报建阶段:是从平面布局、出入口位置、停车配建、公共交通系统容量等方案内容进行评价,提出调整修改意见,验证和检查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是否适应周边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主要依据应包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现行国家、省及兰州市的相关规划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三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内容:

1.确定交通影响评价范围与年限;

2.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

3.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交通状况;

4.分析交通需求;

5.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6.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和规划方案及指标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7.提出评价结论与建议。

第四条本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所列规模的拟建(新建、改建和扩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设项目,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一)建设项目开发规模符合表1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在报建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表1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

建设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中心城区

其他城镇中心区

住宅类

≥5

≥8

商业类、服务类、办公类

≥2

≥4

场馆与园林类、医疗类

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

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200个

学校类

单独报建的学校

交通类

公路客货运站场、铁路客货运站场、公共交通枢纽、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100个泊位以上的社会停车场(库);临时停车场改建其他项目;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桥梁

混合类

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工业类、其他类

≥10

(二)建设项目开发规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在选址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

2.交通类项目、单独报建的学校类项目、混合类项目;

3.交通、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认为需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应符合表2规定。

(二)单独报建的学校类、交通类、混合类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河道、山体及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表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最小评价范围面积(k㎡)

R<3

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河道、山体及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2.0

R≥3

建设项目邻近的第二条主干路(若为项目边界则顺移至下一条)、河道、山体及铁路等天然屏障围合的范围

3.0

(三)对于城市中心区(西关十字、张掖路、兰州车站、迎门滩、马滩、崔家大滩)、历史文化保护区(金天观、五泉山建筑群、白塔山、白云观、河口古民居)、风景名胜区(黄河铁桥、黄河风情线、仁寿山、安宁万亩桃园、徐家山公园)、市内公共服务设施出入口附近(雁滩公园、小西湖公园、金城盆景园、西固公园)和交通枢纽周边(兰州客运中心、兰州西客运中心、汽车北站、汽车南站、甘肃陇运旅游客运站)等交通敏感地区,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宜大于表2规定的最小值;对于城镇边缘地区,宜根据交通网络实际情况调整评价范围。

第六条建设项目报建或选址阶段进行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定量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3规定。

(二)单独报建的学校类、交通类、混合类项目,其评价近期年限为正常使用初年,远期年限为正常使用5年或总体规划目标年限。

表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

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R)

交通影响评价范围

R<3

正常使用初年

R≥3

近期正常使用初年,远期正常使用5年或总体规划目标年限。

注:①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宜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②住宅类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为入住率达到70%的特征年;工业类(T09)建设项目正常使用初年为实际年产能达到设计年产能60%的特征年。

(三)当建设项目有分期开发情况时,除了针对项目整体的交通影响评价外,还应评价各分期投入正常使用初年的交通影响程度。

第七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日和评价高峰时段要求如下:

(一)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需求高峰时段应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

(二)按工作日、非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应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应对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分别进行评价。

第八条当提出的交通改善措施可行且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为可接受:

(一)路段、交叉口的评价指标低于表4、表5、表6规定的现状影响指标;当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F或四级时,经过改善后的交通运行指标不降低。

(二)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当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总容量是负数时,改善后剩余载客容量不降低。

(三)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停车需求能在项目内部平衡或解决方案可行,不会对评价范围内其他建筑的停车造成影响。

(四)交通系统改善后能满足公共交通、非机动车、步行和静态交通的运行要求。

表4机动车路段或信号交叉口交通影响程度

为“显著”的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A

D、E、F

B

C

D

E、F

E

F

F

F(新生成交通量达到背景交通的5%以上)

表5无信号交叉口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二级、三级

二级

三级

表6交织区、厂路段、匝道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

背景交通服务水平

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

一级

四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四级(新生成交通量达到背景交通的5%以上)

(五)当无法通过可行的交通改善措施使得评价范围内改善后的交通系统运行指标均符合(一)、(二)、(三)、(四)条的规定时,应判定其交通影响为不可接受,对于交通影响不可接受的建设项目,应对其提出调整建议,建设项目方案必须进行调整。

第九条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

1.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宽度、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

2.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与停车设施布局。

(二)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改善包括:

1.各交通方式的交通组织优化;

2.道路网络改善和道路改造措施;

3.出入口或交叉口的渠化和信号控制改善;

4.公共交通系统改善,包括公共交通运营组织、线路优化、场站改善等;

5.行人和非机动车系统改善;

6.停车设施改善,包括机动车、自行车停车设施,货车装卸点,出租车、社会车辆停靠点等。

第十条结论和建议应提出合理的结论、可行的建议,供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一)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应包括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

(二)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是否显著,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三)必要性措施是保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建议性措施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与方法;对评价范围交通系统影响为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明确必要性措施。

第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和地块规划条件核提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编制内容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应包含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至少包括以下图纸:

1.建设项目区位图

2.研究范围示意图

3.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4.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5.改善前项目总平面图及地下车库相关图纸

6.用地开发前后交通流量对比

7.交通改善措施示意图

8.改善措施后流量分配图

9.改善后交通组织示意图

(二)建设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应包括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用地及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结论与建议以及相关图纸。

1.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图

2.停车位需求与供给平衡图

3.交通流量产生吸引示意图

4.规划年交通流量分配图

5.规划年交通设施负荷度分析图

6.交通组织示意图

7.用地开发强度建议图

第十二条编制内容的其他要求:

(一)建设项目概况应包括建设项目项目背景、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方案、研究目的与内容等。

(二)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应介绍评价范围内的现状、规划用地和交通发展情况。

(三)现状交通分析应包括交通调查方案说明及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其中现状交通运行状况评价应对评价范围内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流特征、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政策及措施进行说明;并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道路(含关键交叉口及出入口)、公共交通、停车、行人、自行车等多种交通系统的管理措施、供需和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对现状交通系统进行评估。

(四)交通需求预测应对各评价年限、各评价时段的背景交通和项目新生成交通进行预测,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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