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和降消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09〕173号
颁布日期:2009-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和降消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和“降消”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和

降消项目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甘肃省妇幼卫生项目—“降消”项目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和“降消”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及实施“降消”项目的意义和现状

妇女、儿童健康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医疗卫生水平和人口健康素质的“温度计”。国家1999年试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率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为切入点,旨在解决中西部农村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增进妇女儿童健康和挽救生命,全面提高妇幼卫生工作水平。

2000年以来,我市山丹县、民乐县、高台县、肃南县先后实施了“降消”项目,有力地推动了妇幼保健工作的向前发展。四个项目县住院分娩率均提高到了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下降了72.6%,创造了历史最好水平;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平均下降55%。今年,甘州区、临泽县也被列入全省“降消”项目县(区),为推动我市妇幼卫生工作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但是,要全面实现孕产妇死亡率以2001年为基数下降1/4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保持在≤1‰以下的目标任重道远;与东中部同类地区比较,我市妇幼卫生工作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勇气,攻坚克难,全力完成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和“降消”项目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及实施“降消”项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市妇幼卫生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母婴安全,重于泰山”的理念,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工作网络,全面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政策和实施“降消”项目,为每一位农村孕产妇和婴幼儿提供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积极维护其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遵循公共卫生均等化和可及性原则,依照《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与“降消”项目并轨运行机制,提高“降消”项目与新农合统筹基金整合使用效益,提高全市妇幼保健综合服务能力。

(三)工作目标。按照省级“降消”项目工作指标和《张掖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张掖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要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和“降消”项目必须实现如下目标:

1.孕产妇死亡率:最低目标在2001年的基数上下降1/4,中等目标为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最高目标为进入全省地州市排行前五名。

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3.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县(区)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4.孕产妇新法接生率≥98%。

5.孕产妇产前五次检查覆盖率≥95%。

6.孕产妇产后三次访视率≥95%。

7.8个产科急救中心设置达标率为100%。

8.孕产妇死亡评审率以项目县(区)为单位达到100%。

9.年度新生儿疾病筛查率≥95%。

10.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1年为基数下降1/5。

11.0-3岁婴幼儿“四二一”保健率三年内达到80%以上。

12.开展助产保健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准入和人员资格管理率100%。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及“降消”项目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降消”项目为普惠补助项目,2009年起在全市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在具备助产业务许可证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均可享受补助。其中:参合孕产妇可享受“降消”项目与“新农合”双重补助;非参合孕产妇只享受“降消”项目补助;非住院分娩孕产妇不享受“降消”项目和“新农合”补助。

(二)补助标准

1.农村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自然分娩实行550元定价免费接生(“降消”项目补助250元,新农合补助300元)。

2.农村孕产妇在二级医院、市县区妇幼保健院自然分娩标准价800元(“降消”项目补助250元,新农合补助300元,自费250元),剖宫产标准价2000元。

3.农村孕产妇在三级医院自然分娩标准价1300元(“降消”项目补助250元,新农合补助300元,自费750元),剖宫产标准价2800元。

4.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同时享受孕产期保健、0-3岁婴幼儿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各50元的免费服务(合计150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经费由市项目办监督管理使用,妇幼保健资金由县(区)项目办统一管理使用。

5.有助产许可证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在标准价格以下调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价格,让利于民。

6.享受上述补助,个人生活仍然困难的农村孕产妇,按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给予救助。

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及“降消”项目的资金安排和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达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通知》,项目补助标准由原来的人均150元提高到400元。

根据《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甘肃省妇幼卫生项目—“降消”项目实施方案》,人员进修、专家蹲点、健康教育及甘州区、临泽县的项目启动宣传、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经费另行核拨。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张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降消”项目资金与新农合资金整合使用。整合后平均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自然分娩使用资金为“降消”400元+新农合300元=700元。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自然分娩补助550,妇幼保健等补助150元;剖宫产分娩在享受“降消”项目250元补助之后,按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助。

根据“降消”项目和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增妇幼保健任务的情况,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孕产妇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3岁以下儿童保健等工作。

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管理项目资金,确保资金运行良好,严禁截留、挪用现象发生,实现社会效应与经济效益双羸。

五、农村孕产妇自主选择医疗保健机构和享受补助政策的程序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享有自主选择信得过医疗保健机构的权利。

各县(区)农村孕产妇原则上在本市具有助产证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不再办理转院手续,急救孕产妇由院方直接选择上级医院实施救治。

在本县(区)有证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实行“一站式”费用结算,由院方垫付补助住院分娩费用。农村孕产妇出院凭户口本(或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审核结账。农村孕产妇在三联单上签字,留存第一联,第二联报农合办,第三联及相关资料报县(区)项目办归类整理存档,做为省、市项目办督导的必查文书。县(区)项目办和农合办,必须在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垫支费用的医疗保健机构。

农村孕产妇在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费用先由孕产妇自行垫支,然后凭出院手续及身份证、户口本到县(区)项目办申请住院分娩补助。

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及“降消”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健全机构网络。建立健全以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医疗保健网络。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建设,着力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水平,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努力为农村孕产妇提供规范、安全、廉价、便捷的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服务。

从事助产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有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必须同时达到《“降消”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降消”项目乡卫生院产科标准》。从事助产的医护人员必须取得省级《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否则,视为超范围或非法行医,按《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抢救急产孕妇情况除外)。

山丹、民乐、高台、临泽、肃南五县继续坚持农村孕产妇难产、高危孕产妇分娩、剖宫产和晚孕引产业务一律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的制度。甘州区产科能力达到或接近县(区)医疗保健机构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妇幼专家组联合评审合格后,许可开展剖宫产业务。

(二)强化规范管理。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妇儿科能力建设,同时停止核发家庭接生员证,停止家庭接生。暂停开展助产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市县(区)专家组进行重新评审,合格后方可开展助产工作。

以县(区)为单位积极开展争创孕产妇“0”死亡活动。发生一例“孕产妇可避免死亡”的乡镇卫生院暂停开展助产业务。本年度发生2例“孕产妇可避免死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市县区妇幼保健院(站)暂停助产业务。

市、县(区)卫生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妇幼保健机构依照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三)启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市、县(区)妇幼院(站)分别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办公室,依据《张掖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市人民医院建立市新生儿疾病筛查试验室,提供相关服务。

(四)严格控制剖宫产率。认真执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实施意见》“严格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降低医疗风险”的规定,许可开展助产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大力倡导自然分娩,认真解决剖宫产手术过滥问题,全市剖宫产率控制在15%以下。其中:三级医院的剖宫产率严格控制在30%以下;县级产科急救中心的剖宫产率控制在10-12%;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剖宫产率控制在10%以下;个别允许开展剖宫产的乡镇卫生院控制在5%以下。市项目办要把控制剖宫产率纳入“降消”目标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开展剖宫产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列入月报内容在全市卫生系统公开通报。

积极提高和巩固肃南县农牧民住院分娩率,依据政策法规和民族地区实际开展母婴保健机构许可工作。2010年,省、市确定的“降消”妇幼蹲点专家全部赴肃南县实施对口支援,重点帮助肃南县规范产科管理,提高产科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和“降消”项目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县(区)政府主管领导是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和实施“降消”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卫生、财政、妇联、计生、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规划、县(区)方案的审定,同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指导项目正常运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项目办”)设在市、县(区)妇幼保健院(站),卫生局分管局长和妇幼保健院(站)长任正副主任。市项目办负责《张掖市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方案》、《张掖市农村妇女保健实施方案》和《张掖市农村儿童保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项目管理及监督,县(区)项目办负责项目业务和资金的具体管理。

项目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经办科室和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

(二)市、县(区)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人、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站)专家组成。根据卫生部《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和省卫生厅《孕产妇死亡评审细则》对孕产妇死亡原因尤其是疑难个案死因作出分析诊断。通过专家评审,提高各级产科诊治水平。有条件的县(区)可试成立婴幼儿死亡评审专家组。

(三)各县(区)项目办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根据国家和省、市项目实施意见,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服务、确保安全、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要求,制订《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管理方案》、《农村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农村婴幼儿保健管理办法》,于10月上旬上报市项目办。

(四)市、县(区)成立项目督导组,与省级督导接轨。市级督导一年不少于两次,县(区)督导每年四次,确保辖区全覆盖。督导内容包括:补助资金执行、使用和管理,补助过程运转,住院分娩与妇幼保健机制运行,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对项目的管理,提出奖惩意见。

(五)市、县(区)项目办负责农村孕产妇基础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每月上报省、市项目办,同时抄送同级项目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附件:张掖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与“降消”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张掖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与“降消”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董永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积英市卫生局局长

安旭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王积福市卫生局副局长

魏玉梅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中市民政局副局长

安平市人口委副主任

吴晓娟市妇联副主席、妇儿工委办副主任

雷成善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妇幼保健院,王积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雷成善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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