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州府发〔2013〕6号
颁布日期:2013-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新区(试验区)筹委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按照州委六届二次全会确定的实施“四个二”建设工程的要求,推动全州20个城市综合体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节约用地,聚集要素,因地制宜,因山制宜,产城互动,新老城区互动和二三产业互动,将生态特色融入城市综合体规划与建设,充分体现我州的山区特色,充分体现我州民族文化特色,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对城市发展的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高效效能管理,形成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强大合力,探索符合州情实际的特色城市综合体发展道路,建设“美丽黔西南”。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发展。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发展方向,结合新区建设,交通枢纽建设、旧城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城效环境改善等,科学规划城市综合体布局和业态类型,实现科学发展。

(三)坚持市场运作,健康发展。根据市场需求,科学确定名个城市综合体的功能、定位、体量,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使城市综合体建设与产业发展相协调,推动各种经济活动在城市综合体内形成互动,实现健康发展。

(四)坚持创新优先,绿色发展。根据城市综合体内在要求,创新设计城市综合体风格、形态和色彩,建设高档次、高品位、有特色的绿色建筑群,注重节能环保,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绿色发展。

(五)坚持分层分类,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州城市综合体划分二个层级五个类型。一级城市综合体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二级城市综合体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按照城市综合体的需求驱动和资源驱动因素,分类发展商贸综合、办公会展、文化旅游、产城联动、交通物流五种类型城市综合体,统筹推进各层各类城市综合体建设,实现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六)总体目标。自2013年起,用4年时间促进全州20个城市综合体健康发展,加快人口聚集、集约建设用地,拓展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环境、繁荣城市经济,力争到2016年底,直接或间接转移农村人口9万人,为城镇化率贡献3个百分点以上。

(七)任务目标。20个城市综合中,兴义市6个,兴仁县2个,安龙县2个,贞丰县1个,普安县1个,晴隆县1个,册亨县1个,望谟县1个,义龙新区3个,兴贞新区1个,蔗香港试验区1个。一级城市综合体中,兴义市不少于4个,义龙新区不少于2个,兴仁、安龙、贞丰和兴贞新区各不少于1个。

四、重点工作

(八)加强城市综合体规划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明确20个城市综合体的规划布局和功能类型,保障城市综合体健康发展;要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综合体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关设计,突出特色和个性,彰显城市美学和建筑风格。20个城市综合体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州城规委审查。通过论证,需要配套完善主导功能的城市综合体,允许对规划功能和容积率作适当调整,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2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成果报州城市综合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州城市综合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城市综合体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和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并帮助各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

(九)加强城市综合体用地保障。要加大向山要地、向山要城和土地复垦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促进城市低效率用地的二次开发,保证城市综合体的土地供应。限时依法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按时交付土地。完善城市综合体土地出让方式,根据城市综合体的规模、用途、业态、建设周期等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出让。

(十)加大城市综合体招商引资力度。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经济实力强、运作水平高、开发经验足的开发主体进入城市综合体开发市场,以开展项目洽谈会、招商会、展示会等形式,积极为城市综合体项目吸引具有业态特色、品牌优势的专业化运营商,确保城市综合体项目建成后高效健康运营。大力吸引国内外、省内外大型流通企业在城市综合体内设立大卖场、大超市、连锁店、吸引各类企业总部入驻城市综合体,发展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

(十一)完善城市综合体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围绕城市综合体建设,科学高效地构建并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同步发展或提前建设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城市桥梁等,配套建设城市水、电、气等市政基础设施,为城市扩容、城市综合体顺利建设提供先行保障。城市综合体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地县、市、新区负责。

(十二)加强对城市综合体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吸引国内外城市综合体优秀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我州城市综合体建设。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认识,提升能力,确保城市综合体健康发展。

(十三)鼓励建设绿色智慧城市综合体。充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循环高效等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体现城市综合体发展的生态质量。努力把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成为绿色发展、智慧发展的代表。

五、政策措施

(十四)土地政策。优先安排城市综合体用地指标,保证城市综合体的土地供应。城市综合体土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可按土地评估价的40%给予奖励,用于城市综合体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经认定的20个城市综合体,降低土地成交价款首付款比例,土地成交价款首付款比例可降至50%,其余土地成交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办法,自土地出让之日起半年内缴清。城市综合体开发的物业需要分割转让或销售的,可在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主体工程结束后可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转让许可手续。

(十五)财政政策。州、县两级财政设立促进20个城市综合体健康发展工作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同步建设或提前建设城市综合外围市政基础设施的贷款贴息补助。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任用,优先发展城市综合体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现有各级各类相关资金及资源,设立促进城市综合体健康发展工作专项引导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六)金融政策。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城市综合体建设,在贷款审批、资金额度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因在建城市综合体项目融资需要,可采取特事特办方式,加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定期跟踪、定点服务制度,主动配合2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做好融资前期准备工作。

(十七)规费政策。经认定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可按不低于50%比例返还建设主体,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建筑工地噪声排污费、业主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易地绿化补偿费、地方教育附加费、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费等规费可予以减免。义龙新区、兴贞新区、庶香临港经济开发试验区内建设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十八)税收政策。入驻经认定的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运营商,自项目建成之日起三年内,其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可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返还。企业在城市综合体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优惠。

(十九)容积率政策。20个城市综合体在满足日照、消防、交通、相关设施配套、环境质量等前提下,可按“宜高则高”原则控制。露出地面小于2.2米的地下首层、在功能上需设置的连廊及架空层、造型风格挑出部分不计容积率。超高层建筑150至250米部分可按50%计算容积率,超250米部分可不计容积率。州城规委在审查城市综合体项目时,可视项目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贡献情况,给予不高于0.5的容积率奖励。

(二十)配套政策。20个城市综合体列入州级重点项目管理,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环节,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推行城市综合体项目审批代办制,凡城市综合体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申请,委托当地政府安排代办员实行免费全程代办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保障部门建立大客户服务制度,落实专人担任大客户服务经理,负责全程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六、项目认定和监测

(二十一)实施分级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及义龙新区、兴贞新区、蔗香临港经济试验区筹委办是2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的申报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由州城乡规划局牵头,组织对各地申报的城市综合体项目进行审查,确定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议名单报州人民政府城市综合体项目认定领导小组认定。

(二十二)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综合体考评考核制度,对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替补机制。将城市综合体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适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限期整改不力的,,采取淘汰形式,选择符合标准的其他城市综合体项目补充进入20个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保障。州政府成立全州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州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商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国税、地税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公室。州城市综合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全州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开发进行督促指导。各县市和“三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全力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发展。

(二十四)加强协调服务。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支持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建立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切实帮助解决问题,确保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高效、有序推进。

(二十五)加强人才支撑。充分运用各方资源,建立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专家库,加大对20个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的技术指导。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引进城市综合体建设主体和培养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的专业人才和管理运营的专业团队。

(二十六)营造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进展和典型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关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在全州形成推动2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七)积极谋划项目。在建好20个城市综合体的基础上,各县市、新区试验区要根据实际,积极谋划一批后续带动性强、关联度大、附加值高、辐射力强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并可参照此条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使城市综合体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二十八)自本意见下发实施后,各地要加强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技术审查和认定工作,依据本意见对经认定的2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促进城市综合体健康发展。

(二十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根据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及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本意见可适时进行调整。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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