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2011年3月29日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10〕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会议精神,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1.加强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法律知识培训,认真落实《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遵府办发〔2010〕237号)、《遵义市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遵府办发〔2010〕266号),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力度,并把学习培训及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提拔晋升的依据之一;各级行政学院举办的培训班,应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期市直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围绕加快发展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现状及对策、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讨,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市行政学院,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2.加强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考试。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由组织人事、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取消任命。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比重,录用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纳入笔试总成绩,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不得录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3.加大依法行政实绩突出的干部选拔使用力度。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完善以依法行政实绩选拔领导干部机制,切实选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4.规范行政决策行为。认真落实《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和《遵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遵府办发〔2010〕200号),切实提高行政决策质量。(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5.加强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环保局、市政府经济研究室、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6.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制定机关应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跟踪和评价,及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重大决策未经集体讨论,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该纠正的错误决策不及时纠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应严格责任追

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三、健全、创新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7.严格执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和《遵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遵府发〔2010〕21号),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8.完善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及时核查,作出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建议人;合法建议要认真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要说明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9.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切实推动遵义经济社会发展,着力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干预破坏企业生产秩序、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抓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落实,明确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执法案件和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0.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实行承诺公开、办事限时;行政审批机关应积极主动做好服务,严禁以备案等形式限制、阻碍外来服务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政府和政府部门政务中心(大厅)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转变服务方式,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中心,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1.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开展行政执法指导;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综合执法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配套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清理审核公告行政执法事项,编制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执法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办事透明度

13.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主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认真落实《遵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遵府办发〔2010〕265号),重视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办好《遵义市人民政府公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4.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实行办事公开,主动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流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办事。(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市监察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

15.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政协建议意见和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6.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制定和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作用;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监督、行政案件督办、行政执法统计、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和司法建议答复反馈等制度;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法履行审计、监察决定;审计部门应将财政专项资金与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监察部门应加强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7.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畅通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渠道;政府和部门的门户网站应开辟监督专栏,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充分发挥和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认真调查处理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社会影响较大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18.建立完善行政首长问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完善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机制,加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的问责,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七、健全矛盾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19.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积极支持和保障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20.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落实《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遵府发〔2010〕19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遵府办发〔2010〕141号),拓宽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结果“三公开”试点工作为切入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努力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搞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案件审查、证据、和解调解、重大案件备案、档案管理、案件统计与分析等相关配套制度;探索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法院、信访、监察等部门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和问责的衔接机制;努力提高和强化行政复议能力,配齐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条件。(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21.完善行政应诉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认真研究,及时作出回复。(责任单位: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八、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扎实推进

22.强化组织领导。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进一步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部门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3.切实抓好依法行政考核。上级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要对所属部门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并增加依法行政在整个政府工作目标考评中的比重。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依法行政情况列入对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目标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24.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要相适应,着力解决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市直部门均应设立法制科室,并明确分管领导及办事人员。县、区(市)政府法制机构编制按县、区(市)50万人口以下的不少于5人、50万至70万人口的不少于6人、70万至90万人口的不少于7人、90万人口以上的不少于10人配置。市政府法制办行政编制从现有的11人增加到20人。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和政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建立法制干部轮训制度,采取集中培训、挂职、外出学习考察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法制干部素质,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切实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拔德才兼备的法制干部到领导岗位。(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贯彻落实本《通知》及《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不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指导。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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