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2010—2020)的批复》(黔府函〔2010〕213号)有关要求,现就认真做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林地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指导未来10年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优化林地结构、提高林地利用效益、实现林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落实林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是完成到202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23%以上、全省森林覆盖率48%以上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国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好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对于促进我市生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精心组织,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推进

县级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功能作用,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规划编制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发改、国土、环保、交通、农委、水利、农林畜牧、工业能源、住建、规划、旅游、房产、移民、供电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供相关资料与数据;市林业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工作,促进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三、落实经费,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关系到我市未来十年生态建设、产业发展及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经批准后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是2012年起审核审批使用林地的依据;根据[2011]黔林资通102号文件规定,对于未按时完成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的,使用林地申请,省林业厅将从2012年元月起暂停受理,并实行森林采伐计划调控措施。将直接影响我市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报批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务必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重,高度重视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按照每亩林地不低于0.5元的标准安排编制经费,确保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任务。

四、严格要求,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各县、区(市)要聘请具有乙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承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抽调县乡级林业部门熟悉县情和熟悉林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乡土专家参与外业调查工作。规划编制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按照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编制。编制过程中,在利用已有林业发展区划、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公益林界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相关成果资料时,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正,确保基础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各县、区(市)要结合实际,对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科学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五、完善规划体系,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在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控制下,与本地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认真划定林地范围,进行林地保护利用区划,将分类、分级管理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建档上图,区划林地小班。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经市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厅审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修改的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合理划分林地保护等级,落实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定额制度,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

六、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林地意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结合规划编制工作,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和林地的法律意识,为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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