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和限采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和限采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函〔2015〕2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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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和限采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
儋州市人民政府: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新英湾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及其禁采和限采范围,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禁采和限采范围
新英湾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位于儋州市北部的新英湾沿海海岸地区,分布范围为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镇、新州镇、白马井镇的部分沿海海岸地区,面积41.14km2。根据划分标准和供水现状,将洋浦经济开发区、白马镇及新英古镇三个区域内集中供水管网已覆盖的地段划为禁采区,面积共计11.53km2;超采区内除禁采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划分为限采区,面积共计为29.61km2。
二、管理要求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开凿取水井。对已有取水井,要抓紧制定方案,限期关停。
(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和自来水管网尚未覆盖区域的生活用水井外,严禁开凿取水井,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要采取有力措施使用替代水源、调整经济结构、强化节约用水,逐步减少深层地下水开采量,逐步关闭已有取水井,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三)加强地下水监测和监督管理。实施地下水用水总量和地下水位双目标控制,保障区域地下水用水总量不突破控制目标、区域地下水位不因为人为过度开采造成持续下降,修复地下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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