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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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0﹞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0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2010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
2010年,海南生态省建设将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先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结合《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阶段目标要求,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和低碳经济,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积极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社会,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18项工作。
一、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和低碳经济,优化产业结构
(一)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对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进行生态化改造。大力发展以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为主的生态农业,新增无公害瓜果菜基地面积8万亩,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500万亩。加快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推行生态化水产养殖模式。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各市、县政府。
(二)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组织编制《“十二五”海南省发展循环经济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对传统工业的生产工艺进行生态化改造,推动产业结构向绿色转型。推广应用“尾矿库尾矿回收技术”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以及“冰蓄冷集中供冷”等能源节约技术。加快工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调整优化东方、洋浦、昌江、临高金牌、澄迈老城5个省级工业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合理布局工业项目。加快建设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形成一定经济效益。推动金牌港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抓紧东方工业园的申报工作。在5个省级工业开发区内加快发展新型工业,延伸工业产业链,推动油气化工、浆纸、医药下游产业链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市、县政府。
(三)规范管理生态旅游,实现保护与开发并举。积极推动博鳌、石梅湾、神州半岛、清水湾、海棠湾、棋子湾以及尖峰岭、五指山、霸王岭、吊罗山、七仙岭、东寨港红树林等重点生态旅游项目建设,打造海南特色生态旅游产品。通过编制规划,引导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生态环境比较好的文明生态村规范开发“农家乐”生态旅游,培育“农家乐”景区(点)132个。
责任单位: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明办、省生态办,有关市、县政府。
(四)发展低碳经济,争创全国低碳经济示范区。组织编制《海南省发展低碳经济指导意见》和方案,鼓励发展低碳产业,打造低碳建筑和交通,建设一批低碳经济示范工程,创建低碳城镇和低碳城市试点,争创全国低碳经济示范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
(五)推进生物质能源、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树立“生态立省”的良好形象。〖HTF〗积极推进一批风能、太阳能项目,确保东方2个风电场建成。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源,推广使用生物柴油,开工建设昌江核电项目。推行在公共建筑和新建12层以下民用住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增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600万平方米,在10个村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示范试点,创建5个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示范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二、继续推进节能减排,控制污染物排放
(六)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建1个城镇垃圾处理项目(文昌市),续建9个垃圾处理项目,争取全省21个城镇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于年底全部建成投入使用。积极推进万宁市和乐镇、临高县新盈镇、屯昌县枫木镇3个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新开工建设3个污水处理项目(海口江东,三亚红塘湾、新城),续建海口桂林洋污水管网和三亚海棠湾、三亚荔枝沟、儋州、文昌、琼海、万宁、五指山、东方、澄迈老城、临高、昌江、乐东、陵水、保亭15个污水处理项目。到年底,全省25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投产。建成8个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建成33个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与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有关市、县政府。
(七)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和传统工业项目的节能减排工作。在城市建设中,积极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200万只节能灯,积极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推广应用“LNG燃气汽车”。继续实施国家绿色照明推广工程,实行照明设施改造,测评绿色照明项目的运行效果。加强农垦系统橡胶加工厂的节水减排工作,促进橡胶加工废水综合利用。海口、三亚新建和改造一批统一规范的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农垦总局、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八)实施重点污染源监测和监控工程,防治重点行业环境污染。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控,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建设。建设海南省污染源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水环境污染监控力度。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制定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实施方案,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启用海南省放射性废物库,统一回收和贮存全省放射性废源。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造林绿化工程,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保护珍稀物种资源。加强对中部山区热带雨林、沿海红树林和珊瑚礁的保护,继续实施海防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完成防护林和退耕还林新造林15万亩,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0%。推进公路绿化工程,种植公路林1000亩。开展风景名胜区普查和规划编制工作,完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护能力。完成《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和报批工作。强化渔业资源保护,积极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维护近海生态平衡。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各关市、县政府。
(十)实施采空矿区复垦工程和水土流失防治工程,恢复与重建退化区域生态环境。继续实施儋州、文昌、琼海、万宁、东方、昌江等市、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3000亩。加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做好大中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争取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000亩。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有关市、县政府。
(十一)实施饮用水安全工程,确保饮水安全。全面完成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地29个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立桩定界和标志牌设立工作,建设一批水源保护区污染治理工程。启动全省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四、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改善人居环境
(十二)加强生态市县创建工作,重点抓好生态市县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海口、三亚、儋州、琼海、五指山5个生态市、县创建工作。加大海口生态市建设力度,做好海口市申报国家级生态市的各项基础工作;完成《三亚生态市建设规划》报批和印发实施工作,改善三亚市人居环境;组织编制儋州、琼海、五指山等市、县创建生态市、县的建设规划,争取年底完成规划评审和报批工作。
责任单位:省生态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市、县政府。
(十三)加强村镇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与管理。建设一批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示范乡镇。着力在海口到三亚等旅游沿线打造一批精品生态文明村,重点抓好9个生态文明示范片区和西部6市、县20个生态文明片区创建点,以及30个生态文明示范镇的建设,新增1200个文明生态村,使我省文明生态村占全省自然村的比例达到50%以上。组织修订省级生态文明示范乡镇和省级小康环保示范村创建标准。抓紧做好三亚市田独镇申报国家级生态镇的前期工作。加强村镇环境污染整治,积极发展村镇生态经济。组织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比较完善、生态环境较好、居民文明程度比较高的乡镇创建省级生态文明集镇,新增省级生态文明集镇5个;组织生态经济发展较好、生态环境比较优美的自然村积极创建小康环保示范村,全省新增20个省级小康环保示范村,为发展乡村生态旅游、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市、县打好基础。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解决农村生活污染问题,新增农村沼气用户4万户(其中沼气集中供气1万户)、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384个、大中型沼气工程52处、沼气发电工程50处、乡村级沼气服务网点155个,力争新增“三格式化粪池”无害化卫生户厕6万户。
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五、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完善生态省建设推动机制
(十四)完善推进生态省建设的有关制度。完善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机制,争取出台《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完善我省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出台《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评价办法》。完成《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完善生态补偿体系,争取早日纳入省人大立法计划。建立健全与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相配套的制度,出台《海南省节约用电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海南省主要工业能耗限额》等。开展《海南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立法工作,争取列入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生态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厅、省法制办,有关市、县政府。
(十五)加大生态省建设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建立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白色污染”整治力度,开展对全省农资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
(十六)加强环境教育和生态宣传,提高人口素质。充分调动社团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的积极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宣传“生态立省、科学发展”理念。开展“保护母亲河”与“爱生态、别陋习、强素质、树新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净化、美化乡村学校,建设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环境教育,积极创建“安全文明生态学校”和绿色学校。完善公共文体服务设施,繁荣文化事业,抓好“六大文化惠民工程”建设。根据我省生态承载力,科学合理控制常驻人口规模,改善人口结构。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全面提高人口素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生态办、团省委、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教育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人口计生委,各市、县政府。
六、加强生态省技术和资金保障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省建设水平
(十七)加强生态省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评估体系、生态服务价值监测体系、海岸带生态保护战略、文明生态村生态旅游发展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工作,为深化环境管理,保持优良生态环境提供科技支撑。继续开展绿色GDP(国内生产总值)考核试点省相关工作,对海南资源环境综合经济核算工作进行评估,建立海南绿色GDP核算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生态办、省统计局。
(十八)进一步完善生态省建设投资保障机制。加大省财政对海南的生态补偿力度,推进海南作为全国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省的各项基础工作,明确补偿范围和对象,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优惠政策,组织做好生态省建设相关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投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省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生态办、省水务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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