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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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程,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增长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现就2011年全市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责任制的项目范围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规划、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铁路、高速公路、港口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的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主要包括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引领、带动作用的工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三)重大社会事业项目。主要包括对全市社会事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教育项目。
二、项目安排
市政府领导实施重大项目责任制项目37项。其中在建项目10项,计划新开工项目12项,前期项目5项,谋划项目10项。
三、主要责任
针对项目不同阶段的工作特点,在充分发挥项目业主单位主体作用的同时,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如下工作:
(一)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在建项目及时调度,督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快建设进度;对前期项目,牵头组织需要由国家、省审批、核准事项以及与大集团公司合作重大事项的推进、落实工作,为项目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同时,负责抓好分管领域其他项目的建设、前期及谋划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建项目,协调解决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主要问题;对前期项目,指导和协调项目业主单位加快办理涉及本部门的各项审批(核准)手续,对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事项,帮助完善各项支持性文件,并积极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汇报争取,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三)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以及水、电、气、路等外部条件的落实,做好群众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协调项目业主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审批(核准)所需相关条件。
四、其他事项
对实施责任制的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市重点办报送领导分管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市政府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季度调度一次,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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