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定2014年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高火险区的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定2014年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高火险区的通告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设定2014年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高火险区的通告
邯政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设定2014年本市辖区内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高火险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火险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5月10日止。
二、高火险区:邯郸市境内的所有山林。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严禁携带一切火种进入山林;严禁烧荒、烧草、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孔明灯、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地内进行工程施工或采矿的,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各县(市、区)在进入本辖区重点林区的路口,要依法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所有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查扣火种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级广播、电视、通讯、报刊等宣传媒体要高密度播(刊)发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补救。
七、发生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要做好火场区域气象预报;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提供交通运输工具;公安部门要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负责群众转移;卫生部门要组织救治伤残人员;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灾民。执行火灾扑救的防火车辆,按有关规定免收车辆通行费。
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省林业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印发的《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冀林公字〔2006〕26号)第十条的规定,在防火高火险期、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对所在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公职人员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第一起火灾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报告处理结果。
九、各重点乡镇、重点旅游景区,在防火高火险期内,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对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切实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本通告有效期为一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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