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殡仪馆、公墓禁烧限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殡仪馆、公墓禁烧限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殡仪馆、公墓禁烧限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3日

殡仪馆、公墓禁烧限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在殡仪馆、公墓焚烧行为的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焚烧物为死者的生前遗物以及花圈、纸烛等祭祀悼念用品。所指殡仪馆、公墓为全市范围内所有殡仪馆和经营性、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广大逝者家属宣传科学知识,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在全市上下形成迷信浪费可耻、环保节约光荣的舆论氛围。

第四条各殡仪馆、公墓要在适当位置设立宣传栏和警示标识,积极鼓励科学、环保的祭祀行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各殡仪馆、公墓严禁出售和使用纸扎、纸钱等封建迷信用品。殡仪馆悼念厅所用花圈要采取租赁或免费提供的办法,花圈材质要确保可以重复使用,殡仪馆内严禁使用一次性纸质花圈。

第六条各殡仪馆、公墓要划定专门的焚烧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立安全员,指定专人管理。

第七条各殡仪馆、公墓要建有专门的焚烧设施,取缔露天焚烧行为。要加大投入,逐步用安全、防污染的焚烧炉替代简易焚烧设施。

第八条各殡仪馆、公墓要重点做好清明节、寒衣节等时段焚烧行为的管理,抽调人员,集中整治,规范焚烧行为。

第九条市殡葬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工作落实不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廊坊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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