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殡仪馆、公墓禁烧限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殡仪馆、公墓禁烧限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殡仪馆、公墓禁烧限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殡仪馆、公墓禁烧限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3日
殡仪馆、公墓禁烧限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在殡仪馆、公墓焚烧行为的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焚烧物为死者的生前遗物以及花圈、纸烛等祭祀悼念用品。所指殡仪馆、公墓为全市范围内所有殡仪馆和经营性、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广大逝者家属宣传科学知识,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在全市上下形成迷信浪费可耻、环保节约光荣的舆论氛围。
第四条各殡仪馆、公墓要在适当位置设立宣传栏和警示标识,积极鼓励科学、环保的祭祀行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各殡仪馆、公墓严禁出售和使用纸扎、纸钱等封建迷信用品。殡仪馆悼念厅所用花圈要采取租赁或免费提供的办法,花圈材质要确保可以重复使用,殡仪馆内严禁使用一次性纸质花圈。
第六条各殡仪馆、公墓要划定专门的焚烧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立安全员,指定专人管理。
第七条各殡仪馆、公墓要建有专门的焚烧设施,取缔露天焚烧行为。要加大投入,逐步用安全、防污染的焚烧炉替代简易焚烧设施。
第八条各殡仪馆、公墓要重点做好清明节、寒衣节等时段焚烧行为的管理,抽调人员,集中整治,规范焚烧行为。
第九条市殡葬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工作落实不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廊坊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煤电化冶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军民结合化工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