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邢政办〔2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中的事项,结合我市实际,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35项,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为搞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保证政令畅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逐项落实工作责任

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要求取消的事项,不得再审批,更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变相审批,也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审批,并于7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对要求下放的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以部门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制作衔接流程图,对环节、责任单位、时间节点予以明确,防止管理脱节。各县(市、区)要按照管辖权限,将涉及本级取消、衔接的事项于7月12日前在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确保衔接到位。

二、加强后续监管

对取消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强化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跟踪监管相关制度,防止管理脱节。

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文件

取消和下放的事项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再清理,按照程序规定快速修改,并于7月15日前将修改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保部门审批权责与上级决定一致。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以及滥用审批权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政府将于7月20日前对落实情况组织抽查。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良好氛围。

附件:1.明令取消的行政职权项目目录(4项)

2.衔接下放的行政职权项目目录(25项)

3.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6项)

2013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附1.doc

附3.doc

衔接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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