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汴政[ 2011 ] 7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汴政[201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豫林计〔2010〕219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2010〕99号)文件精神,我市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今年启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首先解决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优先解决危房问题突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负全责,落实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所属国有林场、农场危旧房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从实际出发,尊重职工意愿。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由林场、农场和职工自主修建,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
(四)与国有林场、农场改革和发展相结合。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要与国有林场、农场改革和发展相结合,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推进国有林场、农场协调发展。
(五)依法运作,确保稳定。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事,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稳定。
二、范围界定
国有林场、农场纳入国有林场、农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对象为国有林场、农场职工(含离退休)危旧房,主要包括:1.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2.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3.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4.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三、目标任务
2011年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476户,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1158户。2011年8月底之前所有项目全部开工建设。2011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实物工作量的65%以上。2012年6月底前,项目全部完工。
四、相关政策
(一)资金筹措。国有林场:中央补助1万元/户,省级配套1万元/户。国有农场:中央补助0.75万元/户,省级配套0.75万元/户。不足部分由市、县(区)、国有林场、农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二)优惠政策。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与煤炭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联席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县区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解决国有林场、农场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部门分工合作。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县区农业、财政、林业、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配套资金。市政府将把各县区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作为下一步安排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配套的水、暖、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各专项规划,与危旧房改造同步建设,确保危旧房改造功能配套、设施齐全。
(五)落实职工住房产权。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农场职工住房产权改革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
附件:开封市2011年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任务表.doc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银煤电化冶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军民结合化工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链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