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15〕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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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2015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荆州市中心城区(包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下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0元/月·人,其他各县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20元/月·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统一3000元/年·人。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荆州市中心城区、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6000元/年·人,洪湖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5850元/年·人,监利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5800元/年·人,江陵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5680元/年·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各地按照集中供养标准的70%执行。
三、医疗救助标准:低保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年最高封顶线8000元。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认真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清退,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严格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确保调标后相应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水平。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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