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城区工业和商贸企业抗灾自救、恢复生产的十条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十政发〔2012〕27号
颁布日期:2012-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城区工业和商贸企业抗灾自救、恢复生产的十条意见

十政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帮扶城区洪灾受损严重企业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保民生、保增长、保发展,特提出以下十条意见:

一、茅箭区、张湾区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经信商务等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进一步核实受灾企业的损失情况,确定受灾企业名单。因企制宜拟定抗灾复产计划,对重点企业实行领导和职能部门包保联系责任制,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尽快恢复生产。

二、本地政府征收的税费实行最大限度地减免缓征缴救济措施。根据企业实际受灾情况,在不影响职工待遇的情况下,可以缓缴社会保险;本年度受灾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实行缓征,能减半征收的则减半征收。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受灾企业免税、减税优惠政策的向上申报落实力度,包括纳税申报延期办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可凭发票联或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认证抵扣、外贸出口退税企业可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在本次洪灾中造成的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物资损失等资产损失按程序申报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地方重点骨干企业,优先纳入十堰重大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按照基金确定的支持方式予以支持。受灾企业今年缴纳税收比上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全额扶持企业。

四、开展银企对接,实行信贷、保险扶持抗灾特别行动计划。

1、各类商业银行要深入受灾企业核查灾情,对贷款到期的,视企业受灾程度,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暂不收取贷款利息;生产步入正常后,恢复正常收息。对急需贷款的受灾企业,只要有订单且以往资信良好,各家银行要创新信贷方式简化手续,快过程、短过程予以贷款支持。对需要更新设备的,各家银行可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帮助受灾企业购置机器设备。

2、十堰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受灾企业适当放宽条件、简化手续、一企一策,优先提供融资担保,且担保费用减半收取。城区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灾企业可跨行政区域放贷。

3、市各保险公司加大洪灾受损企业勘察理赔力度,采取先行赔付等超常规措施进行理赔。

五、保障工商企业用电,扶持受灾企业电力设施修复。从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减免企业用电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对受灾企业变压器报停随报随批。对受灾企业被毁坏的电力设施的修复,供电部门应简化业务流程,减免报装设计、施工等环节的费用,积极协助企业尽快修复配电设备,恢复企业生产。

六、茅箭区、张湾区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在建项目、已投产工业商贸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分户土地证的办理,特别要优先办理受灾企业的土地证。工厂重建规划办理特事特办。市财政列支1000万专项资金用于受灾企业新增贷款贴息。

七、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2012〕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列出免征收费项目目录,积极落实受灾企业规费减免政策。

八、对符合市科技专项、市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受灾企业项目,市科技局予以倾斜支持。市经信委和各行业投资中心要组织技术员帮助受灾企业修复设备。

九、积极帮助受灾企业解决用工难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对受灾企业的职工免费实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具体培训方案由市人社局商市经信委拟定。

十、深化企业服务周活动,实行市直部门服务企业联系会议制度。对受灾严重的企业实行市直部门帮扶责任制,具体帮扶方案由企业服务联系会议办公室(市经信委和商务局)确定。

本意见只适用“8·5”洪灾受损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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