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十政发〔2009〕41号
颁布日期:2009-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

十政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湖北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我市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互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收入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事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事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

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支出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市级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合我市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少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三)征收标准和办法。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及分工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市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称预算单位)。

(三)试行期间,市财政部门商预算单位,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执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2、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预算单位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直接缴入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向预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抄报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项目书面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

(3)立项核准(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6)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

(7)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项目审核。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后,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下达项目安排计划文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4、考核评价。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用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的依据。

5、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五、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对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在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的基础上,从2010年开始试编。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推进此项工作。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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