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数字十堰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数字十堰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数字十堰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数字十堰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应用管理,合理开发和共建共享地理信息资源,全面提升我市社会信息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数字十堰平台建设应用管理的重要意义
数字十堰平台是按国家、省相关要求,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的开放式平台,是全面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程之一。数字十堰平台对于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共建共享、促进我市“数字城市”与“智慧城市”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全面提升社会信息化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足资源成果共享,联合共建,充分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利用率。
二、进一步加快公共平台建设应用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公共平台联动与协同建设,加大推广应用工作力度,确保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十堰中心城区、各县市地理空间信息资源互联互通。
(一)不断丰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各级各部门所建的专业信息系统要纳入数字十堰公共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更新,实现数据资源共建共享。要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整合工作,不断丰富地理信息资源种类,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获取与更新、数据优化等方面的能力,确保地理信息资源的权威性、标准性和数据及时更新,为平台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数据支撑。
(二)加快政务专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设。各级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由各权属部门(单位)负责采集、更新和管理。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湖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1〕93号)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相关数据并做好定期更新。
(三)加强数据地理空间工作成果交换共享及推广应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共享工作,抓紧完善技术规程,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运行维护和更新的长效机制;要强化公共平台功能升级和对外服务工作,实现公共平台纵向与国家、省级平台贯通,横向与各单位应用系统间的联通和共建共享;要按照国家“天地图”市级节点建设标准要求,完成“天地图”国家主节点、省级节点与市级节点建设,实现与“天地图”网站国家主节点和省级节点的互联互通。
(四)加快平台推广应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平台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宏观决策、公共服务和应急处置工作。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或公众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用的,都应在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对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要通过二次开发、系统升级等方式,逐步实现与平台的对接。
三、建立健全数字十堰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的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要将公共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计划,积极推进。
(二)强化项目引导与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使用环节的监管,以免重复建设。
(三)加强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进一步加大测绘地理信息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全面提高服务机构的整体素质,确保系统稳定、安全、长效运行。
(四)强化地理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和监督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共平台建设和应用的安全保密工作,强化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公共平台数据安全。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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