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单位:
8月4日至6日我市发生特大暴雨自然灾害,致使城区及部分县(市)区受灾严重,为了尽快帮助灾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恢复生产,各级党委、政府加大了救灾救助资金投入。为强化救灾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督促灾后重建工作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灾后重建工作,建立严格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灾害应对工作负总责,要认真研究解决救灾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具体问题。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明确其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后勤保障职能,配备专人和物质储备,发挥其运转枢纽作用。要将救灾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落实到单位、到乡镇、到人,实行考核责任制。加大救灾救助资金投入,严格按照《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规范资金使用程序,管好用好救灾救助资金
救灾救助资金是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资金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受灾地区的灾情程度、财力水平、群众自筹能力等,并适当向山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确保救灾救助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各县市区政府要整合救灾资金,确保重点救灾项目建设需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救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审批、拨付、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救灾救济资金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工作,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及时向接收捐赠的部门的单位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用途;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定向救灾捐赠款物要充分尊重捐款人的意愿使用,非定向救灾捐赠款物,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合理使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长效机制
加强监督管理是实现救灾资金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把救灾救助资金列入监督重点,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查办,从严处理。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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