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武政办〔2012〕18号
颁布日期:2012-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的通知

武政办〔201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以下简称公交场站)建设,使城市公共交通更好地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公交场站建设的认识

公交场站是指供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停放、保养、运营使用的停保场、枢纽站、首末站及中途站,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公共交通运营的重要保障和支撑。加快公交场站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公共交通的发展,但由于一些原因,我市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相对滞后、用地不足,已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便捷出行,成为制约公共交通发展的一大瓶颈,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公交场站建设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强力措施,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交场站建设,促进公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

二、加强和完善公交场站规划

(一)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国家对特大城市公交场站建设的要求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武汉市城市公交场站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公交场站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期内公交场站设施建设的依据。公交场站规划应当充分体现公交优先的原则,必须与城市发展、公交线网相适应,与人口及产业分布相配套,与铁路、航空、长途客运、社会车辆等各种交通方式相衔接,以方便市民出行。

(二)各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区域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性公交场站建设专项规划。公交场站建设专项规划要明确所在地及区域内公交场站建设的类别、布局、面积等,以推动区域公交发展,满足新型工业区、住宅新区建设的需要。

(三)按照《公交场站规划》,大型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大型公共设施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等工程项目涉及配套建设公交场站设施的,其规模标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另行制定。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上述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公交场站规划和配套建设标准审核是否落实公交场站配套设施,否则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的相关手续。

(四)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公交场站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规划改变现有的公交场站设施位置、规模和用途的,必须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有规模就近规划或者还建。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交场站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公交场站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适时组织社会人士对《公交场站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落实公交场站建设用地

(一)市国土规划部门、市城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公交场站规划》、《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认真落实和有效控制公交场站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和查处公交场站规划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公交场站建设用地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市国土规划部门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公交场站建设用地需求。

(三)在旧城改造、“城中村”综合改造中,由建设单位根据公交场站规划,将改造区域内公交场站规划用地纳入项目改造成本,并负责实施拆迁还建,拆迁工作完成后,以成本价提交用于公交场站建设。

(四)火车站、机场、轨道交通、长途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客运交通枢纽的新建、改建,建设单位要按照公交场站规划和配套建设标准建设公交场站设施,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公交场站设施建成后移交公交企业使用。

四、多渠道筹集公交场站建设资金

(一)“十二五”期间,市里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用于中心城区公交场站建设。将现有公交汽车站点维护、设施更新等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新城区人民政府也要将公交场站建设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同时给予土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支持。

(二)对公交场站土地改变性质后实现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在扣除国家政策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全部安排用于公交场站建设。

(三)市公交集团要盘活公交场站资源,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停保场、枢纽站和首末站,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采用“场站+物业”等模式实施综合开发利用。物业开发收益用于公交场站建设,以增强公交场站自我发展能力。

(四)公交场站建设和改造享受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免缴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规费。

(五)市公交集团要加强与金融单位的合作,加大公交场站建设招商和融资力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筹措公交场站建设资金。

五、坚持公交场站与相关工程项目同步建设

(一)在城市新区开发和大型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及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中,应按照《公交场站规划》和配套建设标准,将公交场站与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在城市道路新建、改建中,建设单位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港湾式公交站点,并预先建设供电、通信等配套管道设施。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交场站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验收。对未按照公交场站规划和配套建设标准建设公交场站的,市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验收手续,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六、创新公交场站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一)明确全市公交场站建设及运营维护的主体。由市公交场站综合开发投资公司负责承担公交场站建设投融资任务,整合现有公交场站资源,规划建设新的公交场站,以加快公交场站的开发建设。由市公交集团站务公司负责公交场站建成后的运营和维护,确保公交场站公交功能不受侵占,满足公交运营的需要。

(二)加强对公交场站建设的计划管理和考核。根据《公交场站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年度公交场站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公交场站建设计划。公交场站建设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公交场站建设计划实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交场站建设计划及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公交场站建设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公交场站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并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四)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按照相关规定,为公交场站建设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市属权限内的一般事项3天办结、重大事项7天办结。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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