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提高用地标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提高用地标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襄阳政发〔201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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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提高用地标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提高用地标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
关于提高用地标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管理的意见
土地节约集约制度是最严格、最基本的土地使用制度,也是当前破解用地供需矛盾的主要途径。但是全市一些地方,尤其是少数开发园区,用地控制标准偏低,用地标准执行监管缺位,集约用地的约束激励机制缺失,导致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浪费土地现象比较严重。为提高规范全市开发区工矿仓储等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健全土地节约集约管理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用地控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用地
(一)提高投资强度。根据各地的土地等别和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资强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空航天工业园、襄城经济开发区(余家湖工业园)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20万元/亩。襄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200万元/亩。樊城、襄州、枣阳、宜城、老河口经济开发区不低于150万元/亩。南漳、谷城、保康经济开发区不低于100万元/亩。鱼梁洲经济开发区投资强度参照旅游景区用地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各地各产业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的规定额度。
(二)提高投资总额。在市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内,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鼓励支持进入园区多层厂房生产经营。在市区省级开发园区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在各县(市)开发园区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樊城经济开发区投资最低额参照县(市)开发区规定执行。对于用地量大的工业项目,实行一次规划,依据年度投资额度,分期转征,分期供应土地,分期实施建设。
(三)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密度。全市各开发区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绿地率不高于15%。
(四)提高土地开发进度。工业项目要尽可能约定最短的开发建设时间,对于轻工业项目自供地后到竣工不得超过2年,对于重工业项目自供地后到竣工不得超过3年。
(五)提高税收贡献度。国家级开发区内项目达产后年均税收贡献度不低于25万元/亩(含慈善捐助等社会公共事业支出),省级山区开发区不低于10万元/亩,省级平原开发区和其他区域不低于15万元/亩。
二、严格用地流转条件,防止囤地炒地行为
(一)严格变性条件。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享受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单项政策的企业除外。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按招商引资协议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对于地上建筑物,不符合规划的应予以拆除,不予补偿;符合规划的,按房屋残值予以补偿。
(二)严格转让和抵押条件。严禁闲置土地转让和抵押。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低于总投资额25%的,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1/3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转让的,必须先补缴奖励的土地价款及增值的土地价款,以及减免的行政规费和税收优惠。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开发建设时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融资,但初次抵押时间不得超过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
(三)严格税收条件。企业投产3年期满,年均入库税额低于标准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招商引资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缴全部土地价款奖励部分。
三、实行优惠奖励与开发建设挂钩,激励节约集约用地
(一)实行分步优惠奖励,奖励与投资互动,鼓励企业加快建设。市区项目企业用地摘牌后,从产业基金中奖励土地竞得价款与土地成本价差额;企业建设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密度,并由经信委实地审验后,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奖励土地成本价与基准价款的差额。各县(市)也要依据当地的奖励政策与投资互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投资强度由各地经信委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投资审计报告。
(二)鼓励提高建筑容积率。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对于新建厂房建筑容积率高于2.0的建筑面积,免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于已建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零增地”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四、加强项目全程监管,构建共同责任机制
(一)加强招商引资项目源头审批监管。各地项目评审委员会(发改、招商、商务、国土、规划、经信等为主要成员)要严格项目评审,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以及企业投资实力。规划与国土部门要加强控制性详规与土地供应计划衔接,准确选址,确定规划条件。项目经评审通过后,要按照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用地流转条件和优惠政策等规定,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引导企业量力而行,节约集约用地。项目用地摘牌后,各地国土部门要与摘牌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用地控制指标,约定土地变性、转让、抵押条件,约定违反用地控制指标的违约责任,强化企业依法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二)加强项目土地开发建设进度。各地国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定期检查企业土地是否按期开工,是否达到用地控制指标,重点检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是否达标。对于闲置土地和没有达到用地控制标准的低效用地,及时依照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督促企业尽快开发。建立土地利用季报和公示制度,每季度将辖区的土地供应和利用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项目用地流转监管。各地国土部门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变性,经依法批准流转的,由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追缴奖励和增值的土地价款、减免的行政规费和优惠税收。要严格控制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对于闲置土地,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他项权抵押登记,金融部门不得贷款。对于企业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先由当地经信委出具企业实际投资额、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经国土部门审查不属闲置土地的,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
(四)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各地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国土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将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五)加强项目投资和税收监管。税务、财政、招商部门联合建立新建项目税收的追踪机制,实现企业税收信息共享,共同监管。项目投产3年期满,若税务部门登记的年均入库税收低于招商合同约定的额度,由项目落户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追缴奖励的土地价款。余家湖(保康)工业园投资强度和平均入库税收不达标的,由保康县政府追缴土地价款。
(六)加强工业用地退出监管。对于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国土部门依照合同规定追缴违约金后,鼓励退出流转,重新市场配置。在符合建设规划条件下,探索务实的管理办法,采取等价置换、调整用途;或者重组整合,优化升级;或者协商回购,政府储备,重新出让,进行二次开发。
五、建立考核奖励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切实开展开发区集约用地评价。各地要保障评价工作经费,优选技术承担单位,调查评价辖区开发区土地利用现状,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要把开发区集约用地评价更新成果的排名,作为开发区年度考核考评的主要指标,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审核主要指标,开发区升级必须在全省排前30名,开发区扩区必须在全省排2/3以前位置。
(二)切实开展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工作。各地要按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指标体系,超前谋划完成各项指标要求的任务,尤其是“十二五”落实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各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争取考核成绩排在前列。要把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衡量一个地方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主要指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对于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0公顷指标;对于考核为较差等次的,暂停分配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六、探索区域节地模式,争创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
各地要坚持节约优先战略,因地制宜,探索开发区、城镇、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借鉴推广山地整治、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农村集约用地、开发区非生产性设施共享等节地模式,大力推进“双改”工程、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工程,全面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及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工作。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切实盘活闲置低效用地。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挖掘发展用地空间,促进经济发展转变,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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