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直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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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市直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政办函〔2014〕67号
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直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日
市直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实行财务集中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规范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框架下,强化主管部门财务监管职能,采取预决算审批、预算执行监控、内部审计、会计集中核算、支出绩效评价等有效手段,对所属单位财务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的安全,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施范围
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均纳入主管部门集中监管范围,具体包括:所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内设机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的各类学(协)会以及其他有必要纳入集中监管的所属机构。
三、实施办法
(一)预算编制监管。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重点审批(核)以下事项。
1、年度非税收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审批。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年度非税收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经过政策性、真实性核实后,汇总并提出明确意见上报市财政局。
2、年度预算审(核)批。
一是实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编制的上报审批。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预算编制前对所属单位进行指导和培训。对编报部门预算的所属单位,在部门预算“一上”和“二上”时,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可用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汇总后,提出明确意见,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部门预算合法合规性负责。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所属单位年度财务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是实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年度预算的下达批复。编制财政预算的所属单位,市财政部门将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或者财政部门“一下”意见)直接下达给主管部门,在预算“一下”和“二下”时,由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到所属单位。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所属单位年度财务计划由主管部门下达批复。
三是实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调整的建议审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收入或者支出预算时,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调整预算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明确意见,统一交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调整事项。
(二)预算执行监管。
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实行集中会计核算。但收支规模大,财会人员配备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好的所属单位,仍然采取现行管理办法。
1、实行集中会计核算的单位。主管部门在所属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资金使用和审批权不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运行不变的前提下,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试行集中核算的管理办法,实施集中监管。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强化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财务监管职能和责任。
2、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一是实行季度收支报告制度。每季度所属单位对收入和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报告,分别送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二是在国库集中支付专网增加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环节,增强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重大项目经费的支出管理控制。
3、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事业发展、重点项目支出的预算执行,要及时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通过绩效评价,促进预算管理,推进绩效目标实现,提高项目效益。
(三)财务决算监管。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的部门决算,做好决算审核和批复工作。各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门的要求,从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方面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意见将决算批复到所属单位。
(四)资产监管。主管部门要履行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责。一是要制定资产管理制度。二是要以房屋、车辆、货币资产、专业设备等为重点,强化对资产出租出借、购建处置的管理,强化对所属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所属单位资产变动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签署明确审批意见后,财政部门再按程序办理。
(五)内部审计。主管部门要组成内部审计专班,编制审计计划,对所属单位财务每年实行定期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送财政局、审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部门所属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管,配合主管部门落实工作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务集中监管工作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二)部门互相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要指导主管部门周密细致地做好实施方案和各项制度的制订,完善监管程序、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政府采购程序;市审计局要加强对集中监控和集中核算等工作的监督。
(三)推进预算公开透明,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各部门政府采购情况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财务集中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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