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承办单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襄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承办单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阳政办发〔2012〕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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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襄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承办单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襄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承办单位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襄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
承办单位考核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加强对承办单位的组织、协调、督办和考核,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确保“热线”工作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热线”承办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1、有分管领导,有具体办事机构。
2、有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办公电脑;有2名左右承办人员。
3、制定严格的电子工单办理流程;实行24小时响应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的责任。
4、机构人员调整、通讯方式更改等情况及时报“热线”调度中心备案。
5、及时更新完善知识库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办理迅速,反馈及时
1、电话办理
(1)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接通率达100%。
(2)接听电话态度热情,耐心细致,解答认真。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答复诉求人。
2、电子工单及书面交办件办理
(1)按时完成“热线”电子工单交办事件。特事、急事及时办理;一般事件2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的事件3个工作日办结;需多个承办单位联合办理的复杂事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向“热线”调度中心说明原因,确定延时时限,并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取得理解。
(2)执行政策,讲究策略。积极正视和主动解决电子工单反映的问题,对诉求人提出的合法合政策诉求要认真研究,迅速落实;对条件暂不具备以及不合法不合政策的诉求,要向诉求人做好宣传解释,争取理解和支持。
(3)对书面交办事件(包括邮件),承办单位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并直接答复诉求人。
(三)强化管理,主动服务
1、加强对“热线”承办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
2、定期对“热线”工作进行总结,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热线”调度中心,并注意平时的整理建档工作。
3、按时参加“热线”办公室召集的协调会、现场办公会和其它会议,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三、奖励事项
(一)诉求人书面感谢办理结果或来电提出表扬。
(二)办理事件受到省、市领导批示肯定。
(三)工作情况或办理较好的典型案例被《政府公共服务热线通报》采用编发。
(四)“热线”办理工作投稿被市级及市级以上媒体采用。
(五)提出工作建议或上报工作经验被“热线”办公室采纳、推广。
(六)全月电子工单按时办结100件以上。
四、考核方式
(一)对于“三到位”(分管领导、承办人员、专用设备)没有落实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对上月考核数据进行统计。上月事件处在办理中且未逾期的,纳入本月考核。
(三)对承办单位工作实行办理情况百分制加奖励事项加分制考核。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综合得分在85—95分(含85分)为合格;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四)分值计算:
1、当月有电话办理任务、电子工单及书面交办件办理任务和其他办理任务的,按常规计算打分。(见附件)
2、当月无办理任务的,按合格标准计85分。其中,电话办理得26分,电子工单及书面交办件办理得51分,其他得8分。
3、当月无电话办理任务的,电话办理得26分。
4、当月无电子工单及书面交办件办理任务和其他任务的,电子工单及书面交办件办理得51分,其他得8分。
(五)承办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得分为本年12个月总分平均值。
五、其他
(一)本考核办法由“热线”办公室解释和具体实施。
(二)不纳入“热线”工作考核范围的事项:
1、已进入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的事件。
2、信访已结案事件。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已做处理,诉求人仍反复投诉的事件。
(三)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办、市考评办、市优化办、市治庸办,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四)将有关承办单位“热线”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年度办理情况得分为“优秀”档次的,在政府既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基础上加10分;办理情况得分为“合格”档次的加5分;办理情况得分为“不合格”档次的减10分。
附件:襄阳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考核细则
http://www.xf.gov.cn/resources/auto3158/201211/t20121121_3586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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