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函〔2015〕66号
颁布日期:2015-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襄政办函〔2015〕6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6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一)深入推进环保大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襄阳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襄政办发〔2015〕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环保大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对各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实行清单式管理,在2015年底前建立全市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单,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严肃查处、认真整改、跟踪督办,清理整改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要对各地环保大检查和清理整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全市通报。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环境监管。各地要围绕水、大气、土壤三大重点领域,制订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并严格实施。要切实加强“一江七河”流域(汉江、清溪河、南河、北河、蛮河、唐白河、滚河、小清河)、湖库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集中力量,清理、取缔辖区内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违法建设项目及排污口。城建、环保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涵闸以及化工、医药、工业园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管,防范水环境风险。发改、经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要求,采取有效手段,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公安部门要强化措施,按期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任务。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燃煤企业的环境监管,2015年底前,现役燃煤火电机组、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烟气脱硫改造,全市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5〕43号)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市中心城区内燃煤锅炉、窑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质监、工商部门要切实做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工作。要切实加强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控和管理,对现有的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停产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停。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特别是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一并依法严格追责。

(四)加大惩处执行落实力度。环保部门要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要请依法责令其拆除主体设备、停业关闭。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落实强制措施。

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积极推进阳光执法

(一)及时公开环境执法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前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全面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文号、违法行为种类、简要案情、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区域环境质量。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环保部门要在每年6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重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二)加强监管执法督查稽查。从2016年起,市环保局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保法定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其环保部门开展稽查,督查稽查结果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对环境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未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对任期内环境违法问题突出、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环保任务目标考核要求的,或者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形成环境监管合力

(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相关责任。各地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需要环保技术协助的案件审理工作,环保部门应积极支持。

(二)全面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襄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襄政办函〔2015〕57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认真落实环境监管等级划分,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行政区域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健全监管档案。要组织本级环保、国土、水利、农业、林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三)实施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数据库、环保大检查“一企一档”成果,建立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做为随机抽查基础。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各行政区域内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认为应当列入监控的其他一般排污单位。对于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本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对于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环境管理问题及环境风险等级高的污染源,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抽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进行信息公开。

四、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监管执法到位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要把研究解决环境突出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推动各地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领导责任和各方职责。各级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从2016年起,市政府将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1至2次环境保护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各地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计划、规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重点排污单位应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要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要自觉执行企业环境行为年度报告制度,每年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产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企业自觉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和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案件的跟踪管理和效能监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畅通公众投诉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健全重大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揭露和曝光力度。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一)增强环境监管执法力量。按照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原则,配足配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要加强培训,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积极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2016年底前,逐步统一全市环境监察机构名称,实行统一着装执法;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管执法用车;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要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三)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执法考核奖惩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环境监管执法的督促检查和考评力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奖惩机制,将保障环境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重大民生问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在环境监管执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现象,要通报批评。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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