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促进服务业市场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促进服务业市场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促进服务业市场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市场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市场发展若干措施
衡阳市工商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政策,降低服务业市场准入门槛,确保我市服务业做大做强,促进服务业市场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服务业主体投资资格条件
(一)允许、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服务业经营。
(二)鼓励、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内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入服务行业、领域的投资和经营。
(三)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其他条件的,凭个人身份证明,即可到注册登记机关申办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服务企业。
(五)允许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成为服务企业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服务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但依法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六)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
(七)取消由居委会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资格的身份证明,由股东相互确认其投资资格。
二、放宽服务业名称核定条件
(八)服务型私营企业住所地在衡阳市城区,注册资本3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冠“衡阳”、“衡阳市”名称。
(九)服务型私营企业住所地在县(市)、乡镇、村,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冠“衡阳”、“衡阳市”名称。
(十)服务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至少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与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组建冠“衡阳”、“衡阳市”名称的企业集团。
(十一)服务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字号相同、行业相同的公司,应先办理注销登记,凭“注销登记通知书”可核准登记与原字号相同的公司名称,但不得与已有的同行业公司名称相同或近似。
三、放宽服务业经营范围
(十二)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从事服务业经营者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注册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经过行政审批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后方可核准经营的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
(十三)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在核准经营范围时,根据个体工商户、企业申请,除主要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外,其从属的经营范围可按“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为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的规定核定。
(十四)私营公司制企业经营范围因条件限制无法办理服务业前置审批手续的,而分支机构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可由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加注“由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或“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字样。
(十五)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允许其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行业用语。
四、放宽服务业注册资本条件
(十六)放宽股东转让登记条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服务型公司,分期出资期限届满前资本未全部到位的,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前提下,股东可以转让股权。
(十七)放宽服务型企业增资登记条件。允许实收资本到位的公司分期增资,按新设立公司要求允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在实缴20%以上后再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到位。
(十八)服务型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组建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即可。
(十九)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设立科技服务型企业,其股东不受户籍限制;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缴付,在两年内到位。
(二十)单位和个人以科技成果向私营科技企业出资入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放宽服务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条件
(二十一)从事服务业创业主体以住宅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申请人可以凭租赁协议、产权证、利害关系人(包括开发小区、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办理注册登记。
(二十二)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公场所。
六、下放服务业登记、监管权限
(二十三)凡住所地在衡阳市城区、注册资本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新设立的服务型私营企业,一律由企业所在地的城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二十四)原已在衡阳市工商局登记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型私营企业,在企业来市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及换照时,市局注册登记分局应告知企业到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申请迁入登记,然后到市局申请迁出登记。
(二十五)凡经营住所地在衡阳市城区、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一律由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城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原已在市局登记的,由市城区各工商分局通知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到市局注册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或迁移登记。
七、落实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
(二十六)继续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服务业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对初创的服务型小企业,酌情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二十七)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和进城农民工、失地农民、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吸纳更多的各类失业人员和新增待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二十八)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各类失业人员及新增待业人员申办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免费登记并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二十九)下岗职工(含自谋职业未就业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个体经营或开办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下岗证和失业证,一次性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免缴各种费用。
(三十)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持相关部门的特困证明申办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费。
八、附则
(三十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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